|
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
「偷雞不著蝕把米!」談竊盜(六)-end
【動感分析】 2.實務見解開了另一扇窗:電信法的規定 關於汽車之使用竊盜的案例,就汽車而言,固然不能構成竊盜罪;但是實務見解想到可以用「竊取汽油」的名目來整治行為人(註1)。在我看來,這毋寧是可笑至極的羅織構陷手法。不消耗汽油要怎麼使用汽車?難不成還推著走嗎?當然,我們說使用竊盜是基於使用「意圖」而為竊盜行為,實際上是否真的依照動產原始功能而使用是另外一回事,如果真有人寶到把別人的汽車推到自家門前去占停車位,事後「推」還,一樣是欠缺所有意圖;但這是萬中無一的極端例外,而且還不是我們必須為之創設規範之差異適用的例外。 就動力交通工具而言,使用意圖就是拿來開著走的念頭,既然是開著走,當然會耗費本來就在汽車油箱裡頭的汽油或電瓶裡頭的電力。如果有權解釋者(就是實際擔當司法權限的法官、檢察官等)認為連「借」走價以萬計的汽車都不能論處竊盜罪了,難道法律還會斤斤計較價值幾百塊錢的汽油嗎?相對而言,不論處竊盜罪名,難道會因而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嗎(合理的租車費用或計程車車資)?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的行為,自由刑刑度與刑法竊盜罪相同。最高法院88台非83號判決說「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進而為盜打通信之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等,不一而足,皆成立本罪」,本罪又不要求告訴乃論,依此看來,某甲恐怕免不了牢獄之災。合理與否,請讀者自行評斷。 最後,刑法修正草案將動力交通工具、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使用竊盜行為入罪化,法定之自由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屆時我們再來看實務家怎麼處理自己打開的窗。
【法感大考驗】暫告一段落,明年將有更有趣更實用的內容與大家見面~請大家拭目以待~ |
||||
上一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