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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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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禁治產,契約有效嘸?」談債務不履行(三)
【活力思考】 在上一期的法感大考驗電子報中曾經跟各位同學說過,我國民法嚴格區別債權行為以及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獨立於債權行為以外的法律行為,這就是所謂的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以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為前提,學說上又發展出「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概念(必須注意的是,「物權行為無因性」雖然是以「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為前提而發展出的概念,但是二者內容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我國學者通說將之理解為: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所左右,債權行為雖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銷或無效,物權行為並不因此受影響,仍發生物權變動之法律效果。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物權變動不以原因行為有效為要件。換言之,在「物權行為無因性」之下,物權行為是否有效,不考慮原因行為是否有效,物權行為的要件,法律另外規定,因此,物權是否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應與債權行為分別判斷(註1)。 既然物權行為是否有效,不考慮原因行為是否有效,那麼如果我們將各種情況排列組合一下,就會發現四種有趣的現象。以買賣契約為例(互易契約亦同)首先,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屬有效成立時,買受人依物權行為取得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也就是為了要履行債權契約而作成的物權行為造成了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變動;同時買受人以債權行為作為保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法律上原因。至於另外三種情況:「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屬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債權行為有效成立,物權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債權行為不成立、無效、被撤銷,而物權行為本身有效成立。」桂律師就要用接下來的「動感分析」來給各位同學作一個說明,而且跟上一期的法感大考驗一樣,桂律師仍舊使用請求權基礎的方式來解實例題,希望能幫助同學在國家考試或學校期中、期末考碰到實例題的時候更能得心應手。
在深入了解「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概念之後,下一期,桂律師就要來為大家「動感分析」此案例:到底劉小文和婷婷之間的交易要如何了結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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