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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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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比一比:誰最危險?!(三)
【動感分析】 1. 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到底誰比較危險?這其實是一個看你要站在什麼角度來解釋的問題。 (1)第一種學說見解認為,具體危險犯比抽象危險危險,因為在抽象危險犯的構成要件中,並沒有加上一個「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換句話說,同樣都是危險犯,但是具體危險卻比抽象危險更多了一個「具體危險情狀」,他的危險自然也就更加的明顯,這是站在「危險結果」的立場才會得到如此的結論。 (2)第二種學說見解則持剛好顛倒的觀點,既然同樣是危險犯,抽象危險不需要「具體危險情狀」的存在即可加以處罰,而具體危險卻仍需要一個危險情狀的條件才加以處罰,可見抽象危險犯的危險其實是大於具體危險犯的危險才對,這是站在行為本質的角度所得出的答案,換句話說,抽象危險是一種本身即附帶有「典型高度危險」的行為,這種行為不需要等到具體危險情狀出現的時候,就已經到達了刑法應該介入的程度。 (3)第三種學說則認為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都是一樣的危險,只不過是構成要件的描述方式不同而已,事實上不論是抽象危險或是具體危險都必須已達刑法所不能容許的界線,才有可能對之加以制裁,這是一種從「實質構成要件定義」的角度所得到的答案。不過必須提醒各位注意的是,這種講法並不是在告訴我們像刑法174I的抽象危險犯(放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與II的具體危險犯(放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是一樣的危險的行為,因為如果我們承認不法量度與刑罰的高低應該成正比的話,那麼174I和II刑度上的差異將會變的十分詭異;此種見解所強調的是,一個行為究竟是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的區分是不重要的,假設今天我們把174I的構成要件改成「放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致生公共危險者……」,難道174I的行為就會因為這一句話變得更危險嗎?顯然是不會的。這是本說之所以會認為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一樣危險」的根本理由,因此當年小桂子不成熟的法感不能說錯,但卻只是其中一種的解釋方法而已。 小桂子要提醒大家:刑法總則的學習並不重視概念的死記,而是概念的理解與邏輯的推演。不過,究竟「抽象」、「具體」要如何分辨?下一期讓桂律師講乎你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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