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感分析】 二、關於甲的部分 1.一道窄門:刑法竊盜罪的部分 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法條釋義是一件相當神奇的工作,我們要先把描述某種行為類型的條文規定拆解為數目不等的要件。在此,我們把前引條文拆解為主觀的前半句與客觀的後半句,前半句再拆解為「不法意圖」跟「所有意圖」,後半句則拆解為「竊」、「取」、「他人之」以及「動產」。題示事實牽涉到的是所有意圖的問題,其他部分我們有機會再談。為使說明單純,我們不討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利益的情形。 什麼是所有意圖?想把別人的東西變成自己的東西的念頭?必須說明的是,基於民法上財產移轉的規定,某個權利主體對於某個動產的所有權,不會因為該動產被偷走了而喪失,所以我們必須以更適合(刑法以外之)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詮釋所有意圖:想要僭行所有權人地位的念頭(註1)。接下來的問題是,所有權人地位有哪些內涵?民法第765條說「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這是法律明定的所有權權能,似乎沒有判斷所有權人地位的標準。其實,行使權能的前提之一是占有,儘管我國民法不把占有當成權利,我們仍然可以從占有狀態推導出所有權地位(特別是民法第943條的推定效力)。準此,取得占有的念頭是所有意圖的一個重要成分。 然而占有畢竟只是成分之一,「借用」一樣會取得占有,這跟足以構成竊盜罪之占有取得有何差別呢?在於持續性。想要取得所有權人地位,就得取得長久、持續的占有,這是基於使用借貸或租賃關係而取得之占有所不能相提並論的。如果占有取得意圖還帶有永久性,或者該說是不予回復之特徵,這就是很清楚的所有意圖了。所以,多數學說與實務見解認為「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理由即因行為人打算歸還該動產,沒有不予回復的念頭(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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