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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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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比一比:誰最危險?!(四)
【動感分析】 2. 什麼是「抽象具體」危險犯? 抽象具體危險犯的誕生,其實是就是建立在上述學說片面的理解上,這得從行為人的故意應該認識什麼開始談起。如果我們都同意故意所要認識的對象是構成要件要素的話,那麼根據上述第一種學說見解,由於具體危險犯除了危險行為之外,還必須行為已達於致生公共危險的具體危險狀態,所以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中的「具體危險狀態」要素必須有所認識才可能成立,反之抽象危險犯則因為構成要件中沒有危險狀態要素的規定,所以行為人對這種危險發生之虞並沒有認識的必要,從而在訴訟的證明上,檢察官即不需證明行為人有致生公共危險的故意,相較之下,抽象危險行為的證明與成立顯然會比較容易一些。而在刑事訴訟嚴格證明的前提之下,為了避免過度入人於罪,自然會要求更嚴格的證據方法,抽象具體危險犯的概念於焉產生,在此情況下我們可以說抽象具體危險犯是抽象危險犯的一種下位概念。典型的情形即是刑法§185-3醉態駕駛的行為,行為人是否已經到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必須藉由具體的方法加以確定,這也就是本罪之成立要求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的原因。 但是如果採取「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一樣危險」的觀點時,那麼不論是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的成立,解釋上當然都要求行為人對於「致生危害之虞」必須有所認識,抽象危險犯將是直接檢驗行為的典型危險,只不過是構成要件中沒有致生危害之虞的要素明文而已,則抽象具體危險犯的概念並沒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各位已經瞭解前面所有的推論過程,那麼最前面(1)-(11)的選項究竟何者是對何者是錯就已經不重要了,一切端視你採取何種立場,不同立場就可能會有不同的答案,至於國家考試中究竟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見解?則請自行對號入座。 刑法總則的學習並不重視概念的死記,重要的是概念的理解與邏輯的推演,當年的小桂子也就是因為瞭解了這一點,所以縱然在考試的時候面對千變萬化的實例題型與臨場可能出現的陌生概念,依然將這種邏輯推演的訓練適時地加以發揮,才能成為今日的桂律師! 社會真是越來越光怪陸離了,溜鳥賊到住家行竊,錢還沒偷到,自個兒卡在欄杆上動彈不得而失風被捕,這...這該怎麼起訴他呢?下一期桂律師要跟大家談「竊盜」與「刑事責任」的關係~千萬別錯過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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