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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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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強吻不等於猥褻?!」看你的思考習慣(上)
【大有問題】 有一則新聞是這樣的,一名男子因為喝醉了酒,到便利商店買水喝,見一名成年女子單獨看守櫃台,竟以雙手正面強行抱住該名女子,並強行親吻她的臉頰達一、二分鐘。 假設你是法官,這個案子你會判這個男子什麼樣的罪名呢? (1)強制性交罪 (2)強制猥褻罪 (3)強制罪 (4)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5)無罪 別想太多,直接用發自內心的情感決定一個答案,再讓我們先往下看: 【活力思考】 「強吻是國際禮儀不構成猥褻?婦女團體痛批法官!」還記得這則新聞標題嗎(註1)? 那麼請問,看到這則新聞時,身為法律人的你有什麼感覺?是氣憤、懷疑,還是充滿了一探究竟的好奇心呢?不消說,每個聽到這則新聞的非法律人都瞠目結舌地對桂律師說:「這些法官太離譜了吧?!天啊,強吻人家不構成犯罪耶!」 Well,我該怎麼回答他們呢? 有一句話說:「群眾是盲目的」,和法律人切身相關的一句話則是「法律人是孤獨的」,所以,法律人看事情的角度,一定會與一般人不同,否則就枉費了你所接受之訓練。從這個案子(註2)的新聞標題字面上來看,記者玩弄了一個心理遊戲:企圖製造這則新聞的聳動性。 其實這個案子歷經三審、非常上訴,在最初地方法院的判決中的確出現:「親臉頰是國際禮儀」,但這一點在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中都未加以確認(註3),而本案的最終結論是:「本案中的強吻並不構成猥褻罪,但構成強制罪」,記者將地方法院未經確認的字眼與判決結果斷章取義後,就產生了以上的標題,讓一般大眾誤以為法官判斷強吻是國際禮儀不算犯罪,而導致了大眾懷疑司法威信的後果。如果沒有仔細看過這一系列的判決,法律人也可能會因此而混淆!下週我們即會分析這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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