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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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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強吻不等於猥褻?!」看你的思考習慣(中)
【動感分析】 本題的答案我們應該選擇婦女團體主張的「強制猥褻罪」,或是法院判決的「強制罪」呢?事實上可能都對!桂律師可不是不負責任的喔,在這個例題中,大多數人可能會依直覺選擇(2)、(3)或(4),畢竟(1)和(5)顯然太偏激。即使如此,選擇(1)和(5)的人也不能算錯,只能說這個例題所給予的事實太過片斷與簡短,假設這個男人喝醉的程度已經到達完全喪失心智的程度,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是有可能構成(5)無罪的;不過這畢竟是屬於極端少數的情形,而在這個新聞事件中也沒有給我們行為人可能心神喪失的暗示,所以(5)是可以優先排除的。 接下來的問題是,行為人到底會構成(2)到(4)中的哪一種犯罪?這其實涉及到行為人主觀要素和客觀行為狀態的問題,在這裡要先為初習刑法的各位建立二個重要的基本概念。第一個重要的基本觀念是:在「故意作為犯」中,行為「一定」是主觀面與客觀面結合而成的;換句話說,那種「只有客觀舉動而沒有主觀意思的『東西』」不能稱為行為,反之;「只有主觀意思但客觀上沒有舉動的『東西』」也不是行為。決定一個行為究竟應該構成什麼犯罪的根本要素在於行為人「主觀的犯意」,客觀上所展現出來的舉動,只是用來判斷主觀犯意的參考指標或者證明主觀的一種方式而已,因此,在本案中我們首先應該討論行為人的主觀犯意為何(註:至於客觀歸責理論則是另一種從「客觀」決定行為的標準,等到各位徹底瞭解傳統見解之後,桂律師再另擇良辰吉日說明之)。 強制猥褻罪和強制性交罪同列在新修正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可是什麼叫做「妨害性自主」?要瞭解什麼叫妨害性自主之前,我們又必須先瞭解什麼叫「性自主」才行。「性自主」,正如同它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性』的自主」,而所謂「自主」簡單來說就是「我自己決定我要的是什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桂律師今天下午想蹺班去喝下午茶,那我就可以去喝它個過癮;所以性自主就是:我想要「性」我就去「性」,也就是「性不性由我」、我可以決定要不要「性」這麼一件事,以法律的用語來表達,所謂的性自主就是:「個人可以成為享受性、決定性的權利主體」。當有人不顧他人的意願強迫其接受「性」這麼一回事時,被強迫的人已經無從決定要不要享受「性」,一旦無法自己決定就等於喪失了自主,喪失了自主就形同淪為被他人支配的狀態,也就成為發洩性欲的客體,從而「未受允許將他人當作發洩性慾的客體」也就是所謂的「妨害性自主」。而在現行法§10V已對性交行為作立法定義的狀況下,所謂的強制猥褻行為就是「性交以外,其他一切未受允許而以他人作為發洩性慾客體」的行為,因此所謂強制猥褻的故意便是,「性交以外,其他一切未受允許而以他人作為發洩性慾客體」的故意。 第二重要的基本概念是:一旦行為人以故意著手於構成要件行為,不論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是不是適合造成結果的方法,更不論最後的結果是否一如行為人所預期般的發生,最起碼都已經構成未遂;反過來說,只要構成要件當中有一個要素沒有實現,犯罪就不可能既遂,即便結果已經發生亦同。如果行為人以強制猥褻的故意著手,即便客觀上的行為並不是我們所認為的猥褻行為,都已經構成了強制猥褻未遂罪(請注意,這裡只是概念上的解說,在現行法之下強制猥褻是不罰未遂行為的!);如果客觀上的行為已符合我們對猥褻行為的定義,那麼當然毫無疑問的會構成強制猥褻既遂罪。 到此,各位應該都把概念搞清楚啦~ 那…強吻到底等不等於猥褻咧?下週,桂律師告訴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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