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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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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司法」的定義對國家考試很重要嗎?!(下)
【動感分析】 首先,Q1的答案依桂律師之見大概要選擇(D),因為(A)、(B)都有公法大師嘗試過了,我們還是不要隨便地說他們的定義是錯的,但定義不出來卻也是許多大師們自己承認的事。因此,上次單元提及H.Maurer的說法就成為一個相當值得參考的解釋,也就是說他的方式是藉由比較行政與立法、司法功能的差異,來模擬出行政的外觀。吳庚教授即認為Maurer的說法非常正確!但他補充說明:「若欲採為行政概念的標準定義,仍須附加若干例外狀況之說明,否則即有不夠周延之處。例如行政機關亦有發布一般性規章之權限,其數量可能遠超過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此外,行政機關有時亦對私人間之爭執為中立之裁決,與司法無異。」 關於Q2,事實上,圖(I)是權力分立原則的最初構想,亦即將國家權力分成完整分開的三份,觀諸典籍,這些公法學者雖然沒有辦法用定義完整地將三權給分開,不過他們會告訴你一句話,就是「想像上」三權是可以分開的,只是人類的智力與詞彙有限,無法將這種分離狀態完美的表現出來! 對於這種說法,桂律師認為首先我們就必須要打破三權一定是呈現著絕對分離的前提,既然有那麼多的例外導致無法明確的畫出一條清楚的界線,我們何不痛快地承認,三權其實在有些部分是重疊著的呢?所以Q2的答案應該要選擇(II)號圖!(註1)例如行政權中,有些獨立的委員會做出來的決定很難與司法做出的裁判相區分(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出的判定),立法機關在行使立法時也會發生立法行政的事務(例如立法院會場秩序之維護);而司法機關透過對法律的解釋,使得法律的原貌並不一定呈現出立法者當初立法的原貌,此種「法官造法」等等模稜兩可的權力區分處,都格外令人難以對三權完整地描繪出一個具體的界線。因此,很多學者是從各個權力的本質與特徵來描繪出權力分立的雛形。 以下就讓桂律師採用描述特徵的方式來說明「行政」、「立法」、「司法」的重要不同:(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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