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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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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禁治產,契約有效嘸?」談債務不履行(二)
【活力思考】 在〈法感大考驗No.14〉中,桂律師用了一個簡單的摩托車交易也就是動產買賣的案例,跟各位同學說明了「負擔行為」以及「處分行為」兩項相當重要,也是國家考試幾乎年年必考的法律概念!在這邊,桂律師仍要不厭其煩,再一次的跟各位同學強調,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就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因為負擔行為的作成,會使債務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至於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又包含「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兩個下位概念,這真的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各位同學對這兩個觀念如果還有一種似曾相識的陌生感的話,就快去把〈法感大考驗No.14〉翻出來好好複習一下吧! 桂律師也跟各位同學說過,債的關係發生後,僅使當事人之一方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單單只有債之關係,是不會使該權利或義務的內容當然實現的,要實現該權利義務的內容,必須靠另外一個履行行為的完成,在履行行為完成前,債權人就債之客體尚未取得對抗任何人的權利,這個時候債權人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之關係,二是向債務人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今天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之關係,那麼債權人就債之客體便可基於所有權或占有對於妨礙其使用收益的第三人主張其權利。在這裡,我們可以清楚的發現,債之關係是具有發展性的,黃茂榮老師就形容「債之關係的發展性」使債之關係像是有生命的、有機的存在,簡單的說就是債的關係在成立之後會由於債務之履行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變化,可以隨其發展階段產生各種請求權、抗辯、形成權(註1)等。 在這一次的案例設計中,桂律師把整個案例進行的時間拉長,從3月1日一直到3月20日,原因在於能夠清楚的區隔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且讓各位同學知道當其中一個法律行為無效的時候,會發生如何不同的法律效果。 話說回來,債權行為也好,物權行為也罷,這些都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生效,必須當事人有行為能力,也就是當事人得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說白話些,一個人必須在能夠識別認知自己所要從事之事務為何,並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什麼效果能夠預見的前提之下,我們才認為這個人可以自主、可以自我負責,也才具有行為能力。 那麼,當一個人受禁治產的宣告時,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請各位同學翻開六法全書,看看民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又民法第七十五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所以說,一個受到禁治產宣告的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不管是債權行為或是物權行為都是無效的!而且,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我們不必判斷禁治產人在為法律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如何。因為禁治產制度的本旨就是在使無行為能力制度化,避免就各個行為審究行為人的意思能力,以保護精神受有障礙者之利益。所以說,一個禁治產人就算在精神狀況正常的情形下為法律行為,只要禁治產的宣告沒有被撤銷,該禁治產人所做的法律行為還是無效哦。
「物權行為」在學說上還有出一種「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概念,但它跟「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又有什麼關係呢?下回就讓桂律師一一為你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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