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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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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強吻不等於猥褻?!」看你的思考習慣(下)
本案在主觀犯意的判斷上並沒有疑問,因為法院與婦女團體都認定加害人有強制猥褻的犯意,所以法院判決和婦女團體的意見不一致,在於客觀事實的評價,換句話說,本案如果有認定罪名不同的情形發生,他的問題並不是出在行為人主觀犯意的問題,而是因為客觀行為所表現出來的特質並不符合我們對強制猥褻行為的定義。
若你採用法院的看法,認為本案事實應論以(3)強制罪;如果你同意婦女團體的看法,那麼本案中由於行為客觀上已經具備強制猥褻行為的特質,理應成立(2)強制猥褻既遂罪。至於(4)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間,固然屬於具體規定對概括規定的特別關係,但由於前者除了壓制被害人的意思之外,還涉及到對於被害人物理上的限制以及場所上可能的變更,且本罪與強制猥褻罪保護的是完全不同的法益,在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改論強制罪的情況之下,私行拘禁罪不可能與強制猥褻罪發生法條競合的現象,因此(4)也不是合理的答案。 因此本題所要提示的觀念,其實是在於遭遇問題時要多思考、多假設,簡單的說,刑法重視的是抽象的思考與邏輯的推演,除了多看教科書和專論之外,站在不同的立場去質疑書本上的看法,才是刑法學習的「王道」。刑法的學習沒有捷徑,多看、多聽、多思考,你一定會找到一個屬於自己的思考方式,透過反覆檢驗所建立起來的邏輯,你可以解決大部分的問題,否則桂律師敢斷言,你遭遇未曾看過的題目時絕對寫不出來,終究難逃「凸搥」的命運! 再者,解題時應儘量將題目解到無「法律問題」可解,例如前揭之討論,最後變成討論「強吻該行為客觀上是否該當於猥褻」,當問題已成為認知問題,除了用「社會通念」一語帶過,很難再繼續分析時,即可終止。 解題時雖然可以採取由下至上的分析方式,在學習時則不妨從最最基本的理論開始紮根,相信實力將會有所提升! 由於在公法的學習上特重「層次」的學習,略為瞭解公法的人都知道,憲法與行政法一起唸可以事半功倍,因為兩者事實上是一體兩面,所以下週起桂律師將從憲法基本理論-「權力分立理論」切入,並將這個相當複雜的理論用簡單的思考流程表達出來,最終目的在於將最基本的理論衍生至國家考試的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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