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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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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雞不著蝕把米!」談竊盜(五)
【動感分析】 我們繼續往下想:不予回復特徵又該怎麼認定呢?順腳騎走別人的腳踏車,把車丟進住家附近的水溝裡,恐怕沒有人會認為有歸還的意思吧;為了急用開走別人的汽車(電視上常常看到),處理方式是把車停在消防栓或紅線旁邊,車鑰匙放在踏墊底下,委由市政府交通警察「代還」(因為罰單會寄到車主家裡),這算是歸還的意思嗎? 題示情形,某甲把手機拿到失物招領處掛失,可以說是歸還的意思嗎?說實話,我也不知道。我的意思是,無論失物招領或違規拖吊集中保管場,與失主的占有都還有一段尷尬的距離,我們不知道業務承辦人會怎麼處理所謂的遺失物,我們也不敢肯定說失主一定可以或不可能回復占有,因此,最嚴肅的問題就在這裡浮現了:我們應該以「有疑則作利於被告之判斷」的刑事訴訟原則,決定行為人不構成竊盜罪呢;還是認定能否取回占有的風險應該由始作俑者負擔,決定行為人構成竊盜罪? 題示情形,筆者傾向於不成立竊盜罪的結論。我的理由有:第一,圖書館是相對狹小的空間,一般人在館內失財物時多會到管理處詢問,某甲的「歸還方法」頗有實際履行的可能。第二,行動電話輕薄短小,甚至可以放進口袋裡,某甲維繫原來占有狀態的付出,要比為某乙設計一套取回占有的計畫少得多,而某甲「知易而行難」,可以判定他主觀上欠缺所有意圖。 壓軸好戲終於要上場!法感大考驗連載至今,相信大家的法感都增進不少,下一期,桂律師將提出實務見解為你開啟法感另一扇窗,千萬別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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