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
「偷雞不著蝕把米!」談竊盜(三)
【動感分析】 一、罪刑法定主義之下的刑法適用條件 一般說刑法第1條是罪刑法定主義的明文化,我們在課堂上或教科書上倒是比較少接觸到這個刑法領域之神聖誡命的由來。罪刑法定主義源自於啟蒙時期的自由主義、個人主義思潮,認為國家的作用只是維持國民生存之基本條件,國家權力只能在這個目的之下行使,不得假借宗教教義、民俗風化、倫理道德等理由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是自由與財產)。就算有動用刑罰權的必要,也得根據事先明文規定的法律,不得為了處罰特定行為而在事後作追溯立法。在當時的法制與社會背景底下,不用這麼嚴格的條件不能遏阻傳統封建刑法的漫無邊際;但它的副作用也很明顯,就是造成刑法(與其保障功能)必定落後於不斷演進的社會現實。 罪刑法定主義落實在刑法適用上,要求國家只有在確認某個行為事實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要件以後,才能科處法律所定之刑罰效果。正因如此,無罪結論之說理要比有罪結論來得容易,只要從特定事實中分析出一個不可能符合的要件就可以了。比方說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當刑庭法官或檢察官確認行為人只有11歲以後,還需要浪費時間嗎?儘管如此,請各位只對圈內人展現這種瀟灑的作為,因為這容易予非法條釋義專業者「法律(人)為壞人脫罪」的錯誤印象。 看完「動感分析」第一部份,大家應該都對竊盜罪還有刑事責任比較概念了!下一期桂律師將繼續為大家分析本案關鍵~要增加法感,當然不能錯過囉! |
|
上一期 下一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