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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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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梵谷惹的禍!」論處分行為與處分權(四)
![]() 既然,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所以說處分人若對處分標的物欠缺處分權能,就無法透過有效的處分行為使權利直接發生變動。那麼接下來我們要繼續思考的問題是無權利人所為的處分行為效力如何?依據民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必須要有權利人(處分權人)承認無權處分,才能使權利發生變動,在權利人(處分權人)承認無權處分前,該無權處分效力未定。還有一點很重要,民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所規定權利人(處分權人)之承認乃一單獨行為,而且,無權處分的承認,僅在完補處分人處分權能的欠缺,權利人(處分權人)不會因為承認而代替出賣人成為買賣契約的當事人,為什麼?因為買賣契約乃負擔行為,其特色係僅在締約當事人間發生效力,與第三人無關,第三人不能因其單方的意思表示(承認)而使自己成為他人契約的當事人。
生前貧困的梵谷應該也沒料到自己的作品會變得如此搶手,甚至引發了這種偶像鄉土劇一般的社會事件吧。不過,桂律師相信「各人造業各人擔」啦!下一期,桂律師就會給大家「妥善」的交代!敬請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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