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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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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梵谷惹的禍!」論處分行為與處分權(四)
桂律師得再強調一次,出賣人對於標的物縱無處分權,其買賣契約仍屬有效,無須標的物權利人的承認。而且,很重要的一點,即使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出賣他人之物(惡意),該買賣契約仍然是有效的,也就是說,買賣契約之效力,不因買受人之惡意而受影響。理由何在?其實很簡單,法律並沒有規定買賣契約的生效,須以買受人善意為要件。所以說,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契約的效力與買受人之善意或惡意無關。看到這裡,一定會有同學想說:既然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契約的效力與買受人之善意或惡意無關,那題目幹嘛還要強調「曾仕帥明知該畫屬於郝美麗父親所有」呢?難道桂律師為了賺稿費不擇手段「裝孝維」嗎?當然不是囉,之所以強調「曾仕帥明知該畫屬於郝美麗父親所有」,是為了簡化這個題目,把「善意取得」的問題排除,留到「法感大考驗IV」再詳細說明。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民法善意取得的規定與第一一八條無權處分,在適用上是有層次先後之分的,陳自強老師就認為,因為有善意取得的規定,使第一一八條無權處分的規定,重要性大減。實例題的解決上,應先判斷是否有善意取得規定的適用,善意取得的要件不具備時,才能適用民法第一一八條之一般規定(註1)。既然,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所以說處分人若對處分標的物欠缺處分權能,就無法透過有效的處分行為使權利直接發生變動。那麼接下來我們要繼續思考的問題是無權利人所為的處分行為效力如何?依據民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必須要有權利人(處分權人)承認無權處分,才能使權利發生變動,在權利人(處分權人)承認無權處分前,該無權處分效力未定。還有一點很重要,民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所規定權利人(處分權人)之承認乃一單獨行為,而且,無權處分的承認,僅在完補處分人處分權能的欠缺,權利人(處分權人)不會因為承認而代替出賣人成為買賣契約的當事人,為什麼?因為買賣契約乃負擔行為,其特色係僅在締約當事人間發生效力,與第三人無關,第三人不能因其單方的意思表示(承認)而使自己成為他人契約的當事人。
生前貧困的梵谷應該也沒料到自己的作品會變得如此搶手,甚至引發了這種偶像鄉土劇一般的社會事件吧。不過,桂律師相信「各人造業各人擔」啦!下一期,桂律師就會給大家「妥善」的交代!敬請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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