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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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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V.S不確定法律概念─說穿不過是「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區別?!(下)
【動感分析】 本題的答案,利用前述的法感分析後,應該要選(C),理由呢?釋字319號解釋就已經寫的很清楚了,不過如果光是背釋字的內容,恐怕看完還是不知道本題的關鍵何在! 一開始桂律師即說,行政必須考量整體利益的平衡,而司法並無利益不利益的考量問題,它只管適用法律是否符合正義!因此,我們為何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以致於在立法時即訂立某一範圍之規範讓行政機關選用,正是因為我們知道給予行政機關裁量的空間,乃是符合權力分立之要求,也符合行政權向未來形成,並同時考量所有利益不利益情況的本質,因此有人說,行政裁量的空間是一個範圍,在這個範圍之內行政機關的裁量都是正確的! 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呢?採取質差說的學者認為,法律概念本身只有一個正確的解答,某項事實是否該當於某項法律概念,只有是或否,沒有程度之分,所以它的判斷是一個點,如果事實不符合該點就不是正確! 無論如何,行政裁量的本質和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是不一樣的,因為它是行政權的核心內容,司法權不能夠恣意地以自己的判斷代替行政權!因此,如果你認為考試閱卷評分是一種行政裁量的話,那麼司法機關應該不得介入;如果認為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的話,法院當然可以審查!問題來了,為何釋字三一九號解釋認為無論解釋成為何者,法院皆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的決定呢?其實,認為考試評分屬於裁量或者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在推論過程上仍然有所影響。如果認為考試評分是行政裁量的話,司法機關是原則不能審查的,只是為了保障人權,避免行政機關濫權,只能在有限的情況下可以審查(例如重大錯誤)。但如果認為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的話,司法機關原則上是可以審查的,只不過因為判斷餘地理論指出,在某些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上,,法院的判斷不會比行政機關更好,所以容認行政機關做出決定,因此也只能在行政機關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才可以以自己的決定取代行政機關,所以兩者的推論邏輯其實是不一致的,讀者必須清楚地瞭解! 原以為買東西就是很單純銀貨兩訖,沒想到卻還有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的複雜問題……到底發生了什麼「機車事件」呢?下週讓桂律師告訴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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