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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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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禁治產,契約有效嘸?」談債務不履行(四)
【動感分析】 在跟各位同學分析這個案例之前,桂律師要先考大家一個小問題,婷婷用A機車與劉小文的B酒互易,並相互依讓與合意交付之,在這個事實陳述中,各位同學看的出來有幾個債權行為,又有幾個物權行為嗎?答案是:一個債權行為,二個物權行為。這怎麼說呢?婷婷用A機車來換劉小文的B酒,各位同學有沒有發現,這個互易行為其實跟買東西很相似,其間的差異無非在於互易係婷婷用A機車交換B酒;若婷婷用錢來買B酒則是買賣了。所以說,一個債權行為所指的就是婷婷與劉小文所締結的互易契約,依民法第三九八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依本條準用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的結果,當婷婷和劉小文就標的物A機車與B酒互相同意時,互易契約即為成立,因為互易契約(負擔行為、債權行為)的成立,婷婷負有交付A機車於劉小文,並使劉小文取得A機車所有權的義務;同樣的,劉小文亦負有交付B酒給婷婷,並使婷婷取得B酒所有權的義務,是不是又回到了負擔行為最重要的特徵-因為負擔行為的作成,會使債務人負有給付的義務,這是一貫的觀念,只要能弄懂就可以解決很多很多的問題哦。 跟買賣契約一樣,互易契約的有效成立,並不會使A機車與B酒的所有權直接移轉於他方,履行互易契約所生的所有權移轉義務,仍然需要有獨立於互易契約以外的所有權移轉行為(物權行為)。要將A機車的所有權移轉給劉小文,除了交付A機車外,婷婷與劉小文之間尚須就A機車所有權的讓與有一「讓與合意」;同理,要將B酒的所有權移轉給婷婷,一樣也必須要有一個交付行為和一個「讓與合意」,前面所說的「兩個物權行為」所指的就是這兩個「讓與合意」。 在這一期當中,各位同學先有這樣初步的理解,下一期的實例解題就會比較好懂喔~而貴律師在這也暫且賣一下關子,下一期將會把劉小文和婷婷之間的物權和債權是否有效分三種情況,逐一向大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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