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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個案法VS.措施性法律你搞的懂嗎?!(下)

【動感分析】

依照上週的法感分析,比較完整的答案應該選擇(B)!首先,形成社會秩序的方式上,立法與行政到底有什麼決定性的不同呢?針對SARS疫情的防疫制定新法尚非不可,可以歸類為一種「措施性法律」(又稱「權宜性法律」),其是為了解決某種特殊狀態或因應暫存之問題所訂立之法律,其係針對特定之事務,而非針對個人所訂之權宜性措施性法律,(註1)此在目前憲法中並非違憲。

但若僅針對和平醫院之個案制定法律則顯有違背「個案法律禁止原則」之嫌,所謂「個案法律」,係指在規範程度上較措施性法律更為具體,而足以指涉到特定對象之法律,防制SARS條例本身固然是措施性法律,但是如果立法院是針對和平醫院的員工加以規範,則其指涉對象已經具體可以得出適用的特定對象,如此將變成一種「個案法律」。

該原則之出現在於,立法機關不可以個案性的法律限制行政機關的政策決定權限,法律的形式無法也不宜取代一切政治領域的政策決定權。防疫工作本身是一種行政政策,如何運作或如何進行,立法院可以以立法方式提供緊急時限制人權之工具,但是絕不可針對特定對象加以規範,蓋在目前的憲政體制下,立法院幾乎全然不負政務運作的建設性責任。

就本案而言,立法院所制訂的法律內容若僅單純要求行政院「獎勵」或「懲罰」和平醫院落跑員工,而非授權在某些範圍、條件下,行政機關始可獎勵、懲罰防制SARS有功過之人員,則此類法律完全抹殺行政院的政策形成空間,將行政院矮化為立法院的「行政局」,而構成「形式的濫用」(以法律代替決議),恐有違憲之虞。

換言之,立法院對於任何政策若都可以不斷地以作成「個案」法律的方式,則行政機關根本無需做出總體施政計畫,直接由立法機關不斷的形成政策,行政機關僅需執行即可。但此顯然有誤,立法機關的角色應該是因為行政權之自主施政,而尤其代表人民監督行政權之作為,並提供行政權施政所需之法治工具。


註釋
註1: 在我國實例上措施性法律有那些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理由書認預算案實質上多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而在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也援引。此外,針對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所制定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及針對持有戰士授田憑據者所制定的「戰士授田處理條例」皆為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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