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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筆記與摘要技巧
劉台大老師 編著

前言

在國家考試、法研所考試的準備中,民法雖然與生活相當貼近,較距離經驗生活較遠之商事法、訴訟法、公法容易學習,但民法體系龐雜、重點繁多,相關教科書、參考書更汗牛充棟,往往容易超過考生記憶量之負擔。因此,在學習民法的技巧上,我們必須思考一個作筆記與摘要的方式,將這些容易「背了又忘、忘了再背、背了又再忘」的重點,最有效率的記進腦海中。在這樣的思考下,我們在此製作了「民法筆記與摘要技巧」專欄,提供同學在民法的學習上作為參酌。

筆記、摘要的製作方法


(一)筆記、摘要的形式
在摘要的形式上,由於民法大部分的重點與體系都與條文相關,因此,跟隨著民法條文的順序,在民法條文上製作筆記、摘要是最建議的製作形式。然而,由於市售小六法的留白處較少、不適合製作摘要筆記,因此,建議可以將民法的條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下載)印成一本較大本的小書冊,並且在法條每一個編、章、節後留白,以便製作綜合性筆記。



(二) 筆記、摘要的具體製作方法

在筆記、摘要的具體製作方法上,我們可以用民法第110條為例說明:

民法第11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第110條係規範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這個條文的考試重點有三:首先,最高法院56年台上305判例告訴我們,本條為法定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限;第二:最高法院90年台上1923判決則強調,本條之損害賠償是指「履行利益損害賠償」;最後,通說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不適用本條規範,應目的性限縮之。為求記憶,可在條文旁做出以下摘錄

1. 實務:法定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2. 實務: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3. 通說: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應目的性限縮不適用之。


摘要的製作要訣

我們試圖著想將所有民法考試的重點作成摘要,以便後續的複習使用。在摘要的製作要訣上,以下簡單提供一些建議:


() 練習用精簡的文字,將重點完全呈現出來
用精簡的文字將重點整理成摘要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首先,精簡的摘要可以提供考生在很短的時間內,把整個科目閱覽過一遍的效果。其次,摘要也可以訓練考試中「精要作答」的能力,平時如果能夠訓練自己用精要的文字將重要法律見解表達出來,在考試中亦能夠有所助益。

(二) 將「可能忘記」或者是「完全不熟」的重點,整理進摘要中
摘要的目的,是提供將來總複習背誦、速覽之用。因此,我們只須將「可能忘記」或者是「完全不熟」的重點整理進摘要中即可。至於非考試重點、或者自己已能記住之重點,則不需記入摘要中。但須注意者為,摘要文字務須精簡,否則時間之浪費,亦為可觀。

(三) 每次讀每次增補,多次增補後,摘要將日趨完整
在作摘要的過程中,不必期待第一次讀民法、做摘要就能夠做的非常完整。但是每次閱讀民法,都必須增補前一次閱讀中漏未摘要的部分,並且審視摘要中是否有語焉不詳的部分加以修正。經過二至三次的修正、增補,摘要即可完整化,成為完整的複習教材。

摘要之功能與考前應用

就民法一科作成完整的法條筆記、摘要後,法條筆記、摘要就可以成為一本非常完整、專屬於個人的總複習教材,考前即可多次瀏覽、閱讀,一次又一次對於自己可能忘記或未熟習的重點加以複習。此時,民法體系龐雜、重點繁多之問題,即可策略性地解決,此種學習方法,亦提供每一位同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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