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工作內容
現今刑事政策之指導原則乃係採取所謂 「預防主義」之思想,故我國刑法於刑罰外,並有保安處分之設立。惟不論「刑罰」、「保安處分」,未達防止犯罪之目的,皆須賴依「觀護制度」。而觀護制度,即結合法律、社會工作、輔導諮商等三個領域專業背景之觀護人設於法院及檢察署中,以觀察訓導、保護管束之方式,代替傳統自由刑之執行 。
法條 | 法院組織法內文 |
---|---|
第 18 條 | 地方法院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
第 67 條 |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
觀護人主要分為 「 法院觀護人 」 與 「 檢察署觀護人 」 兩種。司法院 98 年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初稿, 99 年送請立法院審議,同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並附帶二項決議 : 一、本法通過後,司法院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五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並於二年內應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之遴選及培訓。所需預算請行政院全力支持。二、家事事件法草案,請司法院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並在 101 年 6 月 1 日將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改制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少年及家事專業法院。法院觀護人近幾年因受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制度調整,錄取名額較不穩定。
102 年 5 月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等類別,其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若擔任主任調查保護官職等可達簡任第十職等。司法院決定由法院觀護人來擔任 「 少年調查官 」 、 「 少年保護官 」工作。考選部並配合司法院及法務部業務需要修正應試專業科目,將其中一科列為選試科目,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者考取之後分發司法院、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者考取之後分發到法務部,並自 102 年起實施 。
觀護人的工作主要在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工作,以及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用人機關 | 1、法院觀護人:司法院所屬機關。若分發至司法院所屬法院之職務,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 2、檢察署觀護人:法務部所屬機關。 |
---|---|
分發職缺所在地區 | 全國各地 |
觀護人工作內容 | (一)、法院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法治教育、義務勞務及其他必要命令)、社會勞動等案件及其他社區矯治業務。 |
表格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
觀護人分發與福利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在專業加給方面採表【二十七】之二支給,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
三等 |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 本表僅供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 ||
26,210 元 | 約 23,755 元 | 約 49,965 元 | ||
通常受訓期滿後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
26,210 元 | 約 30,095 元 | 約 56,305 元 |
一般觀護人的待遇,若是加上了加班費或出差費,可達 6 萬多元。
分發與受訓
選填志願時間表 | (一)考試放榜日期:隔年 1 月 (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以書面(紙本)方式選填志願,並以公文通知分配結果。 |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2 個月。 實務訓練:2 個月。 |
訓練重點 | 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人員:深入研習少年業務相關之法律、國際公約及行政規定,充實與審前調查、保護處分執行業務相關之學科職能。 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深入研習司法保護與成年觀護業務相關之法律、執行業務所需相關職能、強化案件執行能力及管理技巧、行政作業流程與實務經驗傳承。 |
訓練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之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