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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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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出不窮的大法官與立法院角力賽!(上)
在前兩週我們學習到了權力之間的本質及其特徵,如同桂律師在〈從行政法第一堂課到國家考試最後一科 〉提過,該內容即是桂律師思考權力分立問題的基本出發點,怎樣的從出發點引伸出問題、考試點及解答,桂律師現在即帶讀者走一回!【大有問題】 大三生Attention!! Q3:大法官會議決議認為某一個法律規定不違憲,但是設計上甚為不妥,應限期把該項條文修正成為大法官指定之文字,逾期則失其效力,你認為這樣的決議如何? 你會回答:(A)當然可以,這是大法官會議的權力(B)可以限期命立法機關依照解釋意旨加以修正,但不可以指定文字(C)完全不可以。 【活力思考】 這樣的例子在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所在有多,只是本號例題在設計上為了強調「司法權」不應與「立法權」混同,所以再加上一個條件,亦即--「限期將某一項條文修正成為大法官指定之文字」。這個例題牽涉到「司法權」與「立法權」的界線。對此,建議讀者可以從兩者在形成社會生活秩序、追求利益、組織上之不同思考。 如果讀者你還想不大出來,桂律師提供在釋字509號解釋,就毀謗罪之立法是否恰當中,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的一段話:「就此(在此指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保護的基本權衝突),立法者應有「優先權限」( Vorrang ) 採取適當之規範與手段,於衡量特定社會行為態樣中相衝突權利的比重後,決定系爭情形中對立基本權利實現的先後。而釋憲者的職權,則在於透過比例原則等價值衡量方法,審查現行規範是否對於相衝突的基本權利,已依其在憲法價值上之重要性與因法律規定而可能有的限制程度做出適當的衡量,而不至於過份限制或忽略了某一項基本權。 至於在個案適用法律時,行政或司法機關亦應具體衡量案件中法律欲保護的法益與相對的基本權限制,據以決定系爭法律的解釋適用,追求個案中相衝突之基本權的最適調和。」為什麼蘇大法官這樣寫,事實上和本案的答案相去不遠。 「大法官釋憲權獨立」?好像有點懂,又有點不太懂耶…。沒關係!下星期桂律師就會給大家滿意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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