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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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7/27 |
解釋爭點 |
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蘇永欽 本件解釋以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的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作為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的一項事由,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使已聘任的教師在有此種情形時,學校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雖已限制了人民的職業選擇自由,而須用較嚴格的標準來作比例原則的審查,但審查結果也還未達違反的程度,至此本席雖都敬表贊同,但在理由上認為就比例原則操作的基本方法應可作若干理論的補強。解釋又認為第三項前段禁止聘任的規定,使教師在有此種情形而遭解聘或不續聘時,終身無法重任教職,扼殺了犯錯者改過自新的機會,對職業選擇自由形成不合比例的限制,必須於一年內修法調整。對於立法者就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得剝奪其教職的效果肯認合憲,卻對不得再任教職的延伸性效果認定違憲,此部分的論述過於牽強,本席也有不能已於言者,敬陳如下。 一、比例原則所面對的加重反多數決困境 本席認為,在本院釋憲實務發展出來的限制基本權不得違反的幾項保障原則中,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因涉及實質內容的管控,不同於形式(法律保留)、語言(明確性)和程序(正當程序)等管控,在功能上最容易和立法權重疊,也因此在民主正當性上要面對最嚴重的反多數決的質疑。特別是比例原則,立法部門在審議法律時,必然要就背後的政策進行辯論,其內容本來就不外乎相關公共利益的確認,以及追求該公益的手段是否合目的,是否必要,乃至所生損益之間是否平衡這些問題;且通過定期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本身即反映了多元多變的價值和利益,經過相關團體的參與遊說,黨團間的折衝妥協作成最後決定,並就其決定對人民負起責任,整個過程即落實了本院對民主政治闡釋的兩項主要憲法內涵─民意政治和責任政治(釋字第二六一號、第三八七號、第五二O等號解釋可參),因此所有法律在落實一定公共政策的同時,也都取得了憲法上的民主正當性。而且立法部門(含提案的行政部門)在需要客觀評估的合目的性與必要性判斷上,也擁有遠比司法部門完整的資訊與專業知識。這使得本院要從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角度切入,認定法律是否追求一定公共利益的實現,以限制基本權為手段的規定是否具有合目的性、必要性,以及該公益的增加與基本權的減少是否相當時,表面上是站在基本權的高度去管控多數決,實際上只是重複立法者的思維去挑立法者的毛病,而沒有和作其他的合憲性審查一樣據有專業或功能上的優勢,這當然使得比例原則的操作,在認定合憲時有點像以問答問,而在認定違憲時,更像是先射箭再畫靶,很難讓人真正感受到憲法的重量。 而且同樣作比例原則的審查,本院所做的對法規的抽象審查,又不同於行政機關或一般法院的個案審查,後者只需以法律確認的公共利益為基礎,在個案當事人權益和行政處分之間去作微觀的比對衡量(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可參),通常不會發生反多數決的疑慮。性質上屬於所謂Kelsen模式憲法法院的本院,因為只能以特定法規為對象去作比例原則的審查,其考量必須脫離包括原因案件在內的任何個案,對抽象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抽象的去作前述的各項審查,就範圍而言,必須全面檢視立法者形成公共政策的背景與結果,因此如果不能從個案的、微觀的人權救濟思維,提高到宏觀的、甚至觀照民主分權體制的人權秩序思維,則很難達到憲法賦予此一特別司法機關維護憲政秩序的崇高任務。用一位德國學者的比喻來說,就是把憲法法院貶低為高速公路上的緊急救援單位(Pannenhilfsdienst)。故當本院以比例原則的違反為理由去推翻國會通過的法律時,所提出的有關公共利益、合目的性、必要性及合比例性的論述,卻不能呈現和立法部門在立法時所做論述有何實質的不同,任何人都可以質疑,沒有民意基礎的大法官,為什麼可以改變有多數民意基礎的立法院決定的政策,而還能和大法官自己闡明的民主政治兩大原則不相矛盾?大法官當然不能僅僅因為有解釋權,就可以用自己的價值或利益偏好去取代立法部門反映的多數人民的價值和利益偏好,大法官個人的法律感情在民主體制下根本不應該有任何特別的權重。相反的,民主政治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還包括為多數決保留試誤的空間─「讓民主來糾正民主」,乃至在一定範圍內宣洩情緒的空間,包括對特定事物的嫌惡或恐懼。即使特設的憲法法院可以憑藉基本權去管控國會的多數決,其極限也只到基本權可以容忍的底線,而不是基本權的最大滿足。憲法法院不能以基本權之名,把法律的違憲審查變成公共政策的選美比賽,實質上把自己變成公共政策的最高決定者,把democracy變成juristocracy。這一點,歐美學者的論述已經汗牛充棟,可以從美國最近備受矚目的強制健保案,投下關鍵票的首席大法官John oberts所表示的意見找到最好的詮釋,這位由共和黨籍小布希總統提名,意識型態偏向保守的大法官,這樣說明他為什麼不認為歐巴馬總統推動的健保法違憲:「本院的成員被賦予的權限是解釋法律,我們既沒有專業能力,也沒有任何特權去作公共政策妥當性的判斷」(Members of this court are vested with the authority to interpret the law; we possess neither the expertise nor the prerogative to make policy judg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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