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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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7/27 |
解釋爭點 |
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 |
新聞稿 |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舉行之第一三九二次會議中,就吳佳衡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九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第七條平等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0二號解釋【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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