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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2號
公佈日期:20150925
 
解釋爭點
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
 
 
四、本案尚不符合限定違憲解釋預設的條件
如前所述,只有當各級法院所持見解趨於一致時,倘該法條仍有為合憲解釋空間時,本院可不作法條違憲的宣告,但為扭轉違憲的錯誤解釋,應為更進一步的限定違憲解釋,而不以限定合憲為足。本案有關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得依法報請徵收的規定,如果各級法院對於毗鄰地區超過交通事業所必要範圍,僅基於資源效率和地區開發的目的所為徵收決定,都以其並無不法,則本院不論基於比例原則或徵收法定原則,作成限定違憲解釋即不為過。
但根據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回函提供的資料很清楚的顯示,在捷運設施毗鄰地區納入開發範圍的二十一處基地中,有包括原因案件之一所涉新店線萬隆站(交六、七)在內的六處土地是採徵收方式取得,其地主有包含該原因案件聲請人的鄭耀南先生在內的九人,面積合計八百九十點一三平方公尺,占全部辦理聯合開發基地總面積四十八萬七千四百九十三點五平方公尺的千分之一點八。聯合開發基地大部分是用來設置捷運設施,或者為提供使用者連通道、轉乘停車位和YouBike 設施,唯一屬於為資源效率和開發地區目的的利用──在捷運端末站延伸住宅區,用的都是捷運機廠上的土地,和毗鄰地的開發無關。因此至少就最大的台北市捷運系統而言,根本沒有毗鄰基地是為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的利用而被徵收;九位被徵收的所有人中,有七人無意參與開發而選擇了領徵收補償,一人先簽約參與開發,後又放棄,改為選擇領取補償。鄭先生則是簽約後因無法履約才被徵收。而且除了鄭先生以外,其餘八人都沒有為徵收提起行政救濟,連免費的訴願都沒有。這些事實很清楚的顯示,法院到現在可能對於毗鄰地區為興辦交通事業以外目的而徵收是否合法,求一表達見解的機會都不可得,更不要說已經形成穩定一致的活法,而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構成任何危險。在這種情形下,本院仍如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處理可能有數百乃至上千件老兵重婚案件的先例,作成限定違憲的解釋,而非援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處理法院判令登報道歉的先例,作成限定合憲的解釋,在方法上無法自圓其說,應該已經不辯自明。換言之,解釋的結果可能是主管機關和法院都無須在執法、司法上作任何調整,且原因案件也無救濟可能,限定違憲的宣告,到底要表達什麼?本席從本案在方法上的失措有很深的感觸:面對已經民主化二十五年的國會一再修改的法律,司法者的違憲審查該用什麼態度,是天真的假設每個法條都可以實現多數人民的意志而讓全民利益得到滿足,還是用深層的憂慮乃至對其他政府部門的不信任去解讀每個法條?義大利活法理論的可貴,在於把審查的標的法律,從「出廠」的時點往後推到通過市場或行政部門的實際操作,再經法院的糾正認可而形成的現貌,審查者既可對於依憲法享有最終釋法權的法院保持最大的尊重,又可以從一個中性的立場和真正務實的觀點去對系爭法律做出憲法的最終判斷。在本院爾後必有許多機會作這類中間決定時,如果能借鑑這樣的方法去審慎抉擇,相信更能兼顧良善政策目的實現和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並在本院釋憲和終審法院釋法之間畫出一條黃金中線。
本件解釋從結果看並無不當,但比例原則的論述明顯不合邏輯,限定違憲的表述則又乖離社會經驗。憲法解釋的生命難道只剩下所謂的法律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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