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小小說法律小小說06-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23.「都是梵谷惹的禍!」論處分行為與處分權(二)
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都是梵谷惹的禍!」論處分行為與處分權(二)

【活力思考】

在我國民法上「處分」乃一「相對性的法律概念」,其意義有最廣義、廣義與狹義之分:
  1. 最廣義的處分-包含「事實上的處分」以及「法律上的處分」 所謂「事實上的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的行為而言。例如把舊房子拆除重建,還有許多同學在準備國家考試的時候,常常把厚厚的講義拆成二半便於攜帶,這就是「事實上的處分」。至於所謂「法律上的處分」指的就是「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和「處分行為」。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本條所謂「處分」所指的就是最廣義的處分;還有為了維護物的經濟價值,民法第六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蓋某物既常助他物之效用,若將主物、從物分屬兩人所有,勢必將減少其效用,不利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對民法第六八條第二項的「處分」我們也應該將之解為最廣義的處分,包含「事實上的處分」以及「法律上的處分」。
  2. 廣義的處分 廣義的處分僅僅指「法律上的處分」而不包括「事實上的處分」。民法第八四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本條的「處分」就是廣義的處分。還有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其「處分」也是指廣義的處分,也就是「法律上的處分」。
  3. 狹義的處分 狹義的處分所指的就僅有「處分行為」了,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這裡的「處分」就單單只有「處分行為」了。
  4. 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第八二八條第二項後段 比較特別的是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第八二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八二八條第二項規定「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這兩個條文所稱的「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以及「處分行為」,但是不包含「負擔行為」。在這邊要特別跟各位同學說明一下,王澤鑑老師在「再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一九九四年十月版)一文中,對於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處分」的解釋,似乎贊成通說的見解,認為包含「事實上的處分」以及「法律上的處分」,也就是從廣義的解釋,認為包括債權行為在內,但是在民法物權第一冊(通則、所有權)(二一年四月修正版)一書中,卻認為「法律上的處分」應限於「處分行為」而已,見解已有所改變。

上面說了一大堆民法上多義性的「處分」,有沒有把大家搞的迷迷糊糊呢?拜託大家一定要弄得清清楚楚哦!最好把這幾個「處分」的意義貼在書桌前面,每次各位同學只要在書桌前坐下來讀書的時候,就可以把民法上各種處分的意義及內涵給背一背,保證讓大家獲益匪淺。


剪不斷、理還亂的感情,碰上「錢」更是攪亂了一池春水…;但該凱薩的還是歸凱薩,法律上的問題,當然是讓專業的桂律師來分析案情囉!接著桂律師要說的是「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的差異,請大家下週四準時收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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