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小小說法律小小說06-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16.「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三)
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三)

【動感分析】

相信各位同學到這邊,應該已經對負擔行為以及處分行為有了初步的認識,那麼我們就來幫劉小文找一找,看看有沒有什麼請求權基礎可以主張向小婷請求機車的交付?
  1. 劉小文可否依買賣契約向小婷主張交付該部機車?
    1. 按民法第三四八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義務。」
    2. 今天,在這個例子,小婷有跟劉小文締結買賣契約嗎?並沒有!所以小婷不負有交付該機車給劉小文,並使劉小文取得該部機車所有權的義務。記得前面說過的嗎,負擔行為的作成,會使債務人負有給付的義務,小婷沒有和劉小文締結買賣契約,也就是在小婷跟劉小文之間並沒有一個負擔行為的存在,既然沒有作成負擔行為,小婷就當然不是債務人,當然不會對劉小文負有給付義務。
    3. 故劉小文不得依民法第三四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小婷主張交付機車。
  2. 劉小文可否依民法第七六七條請求返還該機車?
    1. 按民法第七六七條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由文義可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有二:一為請求人必須為所有人;二為占有人必須是無權占有。
    2. 在本例,劉小文是無法因為與周小欣締結一個買賣契約之後就取得所有權而成為該機車的所有人的,因為劉小文和周小欣締結買賣契約後,依據民法第三四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可知,周小欣負有交付機車給劉小文,並使劉小文取得該機車所有權的義務,在周小欣沒有作成物權行為移轉該機車所有權之前,劉小文是不會變成該機車的所有人的。
    3. 是故,劉小文並非該機車所有人,不得依民法第七六七條向小婷請求返還該機車。到這裡,看來劉小文似乎已經無計可施了,不過也未必如此,因為劉小文跟周小欣之間還有一個有效的買賣契約存在,這個買賣契約很顯然的周小欣已經沒有辦法去履行了,因為在題目中看的出來,周小欣已經移轉機車所有權給小婷並且已經交付,機車的所有權屬於小婷,周小欣沒有辦法將屬於小婷的機車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給劉小文,我們民法稱這個情形叫做「給付不能」,而且還是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劉小文可以依據民法第二二六條第一項請求周小欣損害賠償,不過債務不履行又是民法上另外一個複雜的問題,在這邊桂律師不再深入討論,下次再跟各位同學介紹。


「機車」事件才告一段落,劉小文跟小婷竟又發生了狀況題,真是%&︿*。不過,這些對桂律師來說都只是小CASE啦!下週起,且看桂律師逐一抽絲剝繭,大顯「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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