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小小說法律小小說06-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15.「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二)
法律小小說-法感大考驗- 桂律師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二)

【活力思考】

這星期桂律師將為大家介紹什麼是負擔行為,什麼又是處分行為,來解決這個小文、小婷和小欣之間的問題。

負擔行為,就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我們也可以把負擔行為稱作債權行為或著是債務行為,負擔行為有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特徵,就是因為負擔行為的作成,會使債務人負有給付的義務,桂律師建議各位同學看到這裡的時候把厚厚六法全書從燒滾滾泡麵上拿下來吧,不過先別急著吃,因為還燙,把六法全書翻到民法第三四五條,本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從條文的文義我們可以知道,買賣契約的特徵,在於締結買賣契約的當事人,一方願意負擔出賣人的義務,另一方願意負擔買受人的義務,也就是買賣契約的出賣人依據民法第三四八條第一項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給買受人的義務;買受人也沒閒著,依據民法第三六七條第一項,買受人負有支付買賣價金的義務,各位同學看出來了嗎,基於一個有效成立的買賣契約,能使出賣人與買受人都負有義務,所以買賣契約是負擔行為的一種。

至於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又包括了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可以是單獨行為,比方說民法第七六四條所有權的拋棄;物權行為也可以是契約,比方說民法第七六一條第一項規定「動產物權的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條文中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指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

說到這裡,桂律師還是要用買賣契約來作例子,買賣契約的目的,其實就是讓買賣契約當事人交換標的物和價金,換句話說,當買賣契約的出賣人得到價金,買受人取得標的物占有與所有權的時候,買賣契約的目的才算達成。既然讓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契約的重要目的,如何實現這個目的,其實立法者有多種選擇性:首先,立法者可以採取純粹契約原則,只要買賣契約成立,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自動移轉給買受人,也就是說當劉小文跟周小欣締結機車買賣契約的時候,機車的所有權就移轉給劉小文了。其次,立法者也可以採取交付主義,規定所有權的取得,不需要有其他的意思表示,但是出賣人必須將標的物現實交付給買受人。我國民法並未採取上述兩項立法方式,而是採用第三種立法例,在動產買賣的情形,移轉所有權除了交付標的物之外,還要有一個獨立於買賣契約的另外一個法律行為,這個法律行為係以移轉動產所有權為其內容,以發生所有權移轉為其法律效果,這個法律行為就是前面我們說過的物權行為。也就是說,在我國民法,是嚴格區別買賣契約以及?履行買賣契約所作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出賣人移轉所有權的目的,是在履行買賣契約的義務,換言之,所有權移轉是買賣契約的履行行為;買賣契約則又是所有權移轉行為的原因行為(註1)。所以,光有買賣契約的締結,是沒有辦法使標的物所有權發生權利主體的變動,也就是說,買受人不可以主張買賣契約成立時,就已經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


註釋
註1: 原因行為也就是買賣契約是一個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則為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獨立於債權行為以外的法律行為,這就是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



相信到這邊,大家對負擔行為以及處分行為已經有初步的認識了。下星期就讓我們就來幫劉小文找一找,看看有沒有什麼請求權基礎可以主張向小婷請求機車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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