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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4號
公佈日期:2017/10/20
 
解釋爭點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係一行為或數行為?併合處罰是否違反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四、或謂:同時逃漏進口稅、營業稅及貨物稅3者,如僅處罰其一,將未能充分評價其違反行政規範之行為,且將無法達到嚇阻及處罰之結果。然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憲法所承認之法治國原則(本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及本院釋字604號解釋參照),原意即係在使單一行為免受重覆之評價及處罰,以平衡處罰之有效性與避免過當。更何況,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已經要求「從一較重之規定處罰」,且對裁處最低額已有規範,應無評價不足之問題。又對申報者而言,其所犯之錯誤,僅是單一的不正確價格或數量;如僅給予1次較重(即「從一重」)的評價,則其所犯之錯誤與法律評價之間,亦無不均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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