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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0號
公佈日期:2020/03/20
 
解釋爭點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就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之法定刑,是否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是否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15] 從比較法觀察,目前多數國家認為持有、施用及栽種大麻屬於違法行為。但亦有國家認為合法者,例如2013年烏拉圭,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個合法化娛樂性施用大麻之國家。其他合法化之國家或地區,例如加拿大、喬治亞、南非及美國部分州及哥倫比亞特區(但美國在聯邦範圍內,仍被認為違法)。至大麻之醫療使用,如經醫生之批准,可能被認為合法。因短期或長期大量接觸大麻,對施用者之生理、心理、行為或社會活動造成之影響有異。是大麻可能因其用途不同,例如藥用大麻、(休閒)娛樂用大麻或工業用大麻等,而異其法律規範。又栽種大麻如未發芽或未構成毒品原料之前階段行為,亦可能受到不同法律規範之限制。凡此,因涉及科技或醫藥專業,或一國刑事立法政策,宜由立法者與相關專業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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