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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3號
公佈日期:2013/10/18
 
解釋爭點
扣繳義務人無論違申報扣繳憑單義務或違扣繳稅款義務,一律處稅額1.5倍罰鍰,違憲?
 
 
(3)釋字第673號解釋效力並不及於系爭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宣告78年12月30日及90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有關扣繳義務人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部分,違反比例原則。因當時有效之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即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已將處罰倍數修正為三倍以下之罰鍰,故釋字第673號解釋僅能就該案審查客體宣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停止適用」。其效力僅對於該號解釋之原因案件發生溯及效力。本案原因案件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000號確定終局判決係於97年11月13日判決,另系爭規定係於91.6.20修正發布,均在釋字第673 號解釋公布之前,故依法理,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作成判決當時,78年12月30日及90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及系爭規定均屬有效之法,釋字第673號解釋效力並不及於系爭規定。
(4)本案宣告系爭規定違憲,於憲法秩序之維護有何實益?
本案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之結果,於憲法秩序之維護,難見實益,反呈現問題。因系爭規定業於100年5月27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時刪除[1],且於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公布(99年3月26日)前,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已將處罰倍數修正為三倍以下之罰鍰,賦予稅捐稽徵機關得參酌具體違章狀況,依情節輕重裁量罰鍰之數額,而稅捐稽徵機關之裁量可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2](此係行政規則,與系爭規定之訂定依據、訂定機關裁量空間、法性質、規範功能與效力等均有不同,無從比擬)為之。且因解釋理由呈現之謬誤,引發憲法原則之操作與釋憲方法之問題(詳如後述)。
2.多數意見將釋字第673號解釋之違憲理由硬生套用於本案,即有忽視上述系爭規定與釋字第673號解釋之釋憲客體差異之實質
由上述釋字第673號解釋與本案之差異對照表及其說明以觀,二者解釋客體(審查客體)及其法性質、目的與規範功能、內容與範圍等均有所不同;釋字第673號之解釋效力並不及於系爭規定;系爭規定之法源係稅捐稽徵法第48-2條第2項,並非所得稅法第114條。顯然,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違憲並不當然導出系爭規定違憲之結論,系爭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仍應遵循比例原則審查之操作模式論述(實際上根本無法操作,詳後述),如無法提出憲法上客觀合理之實質理由,僅以形式思維模式,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之違憲當然會導出系爭規定違憲之結論,而強以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違憲之各種理由,加責於系爭規定,自有欠妥。
(二)系爭規定僅係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減輕處罰規定,屬避免處罰規定過苛之調整機制,係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並非處罰規定本身,何能適用比例原則?如認系爭規定可適用比例原則,如何操作?本文認為,系爭規定應不在比例原則之適用範圍內,自不可能操作比例原則
關於比例原則之適用範圍,固及於所有國家權力以任何方式侵害人民權利之情形,尤其於限制基本權之情形,比例原則即為法律限制基本權之界限。因而立法者於制定使人民負擔之法律時,應遵守比例原則(按制定使人民負擔之法規命令時亦同)。然從基本權保障之觀點而論[3],比例原則應僅具有防禦人民權利,避免遭受國家權力不合理干涉之功能,國家行為如不涉及基本權之保障範圍,或不具干涉性,當無比例原則之適用[4],故於涉及基本權之給付內涵時,通常適用「禁止不足」(Untermasverbot)之法理[5]。換言之,比例原則(禁止過度Ubermasverbot)係法律限制基本權之界限,而「禁止不足」是要求法律提供最低保護(Schutzminimum),兩者互相抗衡[6]。
此外,在比例原則之操作模式上,仍不可忽視立法者在目的之選擇、手段適合性與必要性之判斷上,享有廣泛之預測、評價與判斷之空間,違憲審查機關僅能作有限度之審查(例如:立法者是否無合理之理由而採行干涉措施致逾越判斷空間之界限、是否未基於正當合理之評價而為有瑕疵之預測等)[7],尤忌諱以其主觀見解取代立法者之見解。上述法理,當可類推適用於訂定法規命令之情形。法規命令之訂定,應限於法律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內,惟在此條件下,仍享有一定之預測、評價與判斷之空間。因此,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在稅捐稽徵法第48-2條第2項之授權目的、內容、範圍內,訂定該法規命令之主管機關仍得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釋憲者如無積極論據,不宜逕行認定其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如上開對照表及其說明所述,系爭規定僅係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減輕處罰規定,本身即屬避免處罰規定過苛之調整機制,係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並非處罰規定,其本身不具干涉性,何能適用比例原則?有何論據?多數意見認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是否意指其「減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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