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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3號
公佈日期:2013/10/18
 
解釋爭點
扣繳義務人無論違申報扣繳憑單義務或違扣繳稅款義務,一律處稅額1.5倍罰鍰,違憲?
 
 
解釋要旨
90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 114 條 1 款規定關於裁處罰鍰數額部分,逾越必要程度,就此範圍內,應不再適用。理由:
  1.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稅款義務或申報扣繳憑單義務,二者所致損害程度顯有差異。
  2. 已依限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僅不按時補報扣繳憑單者,因已補繳稅款,所致不利較不補繳者為輕。
  3. 系爭規定就已依限繳款卻未報憑單者之處罰,與同項 3 款所定未依限繳稅款,於裁罰核定前已補繳者之處罰等同視之,一律處 1.5 倍罰鍰,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亦違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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