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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3號
公佈日期:2013/10/18
 
解釋爭點
扣繳義務人無論違申報扣繳憑單義務或違扣繳稅款義務,一律處稅額1.5倍罰鍰,違憲?
 
 
重點提示
一、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憲法解釋之客體 確定終局判決雖未明載系爭規定,然由其所持法律見解,可判斷係以系爭規定為判決之部分基礎,應認確定終局判決實質上業已適用系爭規定,系爭規定自得作為憲法解釋之客體(本院釋字第 399 號、第 582 號、第 622 號、第 675 號及第 698 號解釋參照)。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符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1. 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包括扣繳稅款義務及申報扣繳憑單義務,二者之違反對國庫稅收及租稅公益之維護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上顯有差異。
  2. 如扣繳義務人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僅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雖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課稅資料之掌握及納稅義務人之結算申報,然因其已補繳稅款,所造成之不利影響較不補繳稅款為輕,
  3. 乃系爭規定就此部分之處罰,與同標準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之處罰等同視之,一律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5 倍之罰鍰,未許稅捐稽徵機關得參酌具體違章狀況,依情節輕重裁量罰鍰之數額,其處罰顯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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