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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3號
公佈日期:2013/10/18
 
解釋爭點
扣繳義務人無論違申報扣繳憑單義務或違扣繳稅款義務,一律處稅額1.5倍罰鍰,違憲?
 
 
解釋意見書
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湯德宗
系爭規定業已作廢,不復為患,何需審究其是否合憲?況相同意旨已釋示於本院釋字第六七三號解釋,今將其中一段再抄一遍,可有新意?至於聲請人能否獲得救濟,在現行抽象違憲審查制度下,原非本院決定是否受理釋憲聲請所應考量的因素。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何時竟成了財稅法院?[1]
【註腳】
[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原有三項重要功能:一、維持權力間的水平分權制衡(所 謂「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二、維持權力間的垂直分權制衡(所謂「受憲法保障的中央、地方均權關係」);三、保障人民憲法權利(避免各權力部門沆瀣一氣,侵害人民的基本權)。惟近年來前兩項功能已嚴重萎縮,末項功能因不開放「憲法訴願」,乃無法即時對治違憲的裁判。撫今思昔,距離建構「無漏洞的違憲審查」理想仍遙,能不惕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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