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0號
公佈日期:2011/09/30
 
解釋爭點
91.1.30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春生
本號解釋認系爭規定中之必要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部分,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之見解,本席敬表同意。以下謹就本號解釋合憲結論之理由,補充幾點淺見。
壹、自由限制之意義、概念特徵及其與釋字第689號解釋所示之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之關聯
一、自由限制之意義
(一)自由之限制為上位概念
自由限制(廣義)為上位概念,其下包含自由剝奪與狹義之自由限制(亦即自由之剝奪包含於自由之限制中)。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及本院多號關於自由之限制與剝奪之解釋,將自由限制分成廣義及狹義之自由之限制是有意義的。換言之,憲法第23條之自由限制為廣義之自由限制,其為上位概念,其下包括自由剝奪與狹義自由限制兩個相對立之下位概念。
(二)除此之外,尚有非屬自由限制與自由剝奪者,例如當事人經由公權力,負有在某一地點出現之義務,尚非自由之限制(狹義)。又如證人、鑑定人之現身義務、因交通違規而須參與交通課程講習之義務,以及為某一項調查而須出現等,均非自由限制[1]。
(三)比較法上,德國基本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只能基於形式之法律為之方可。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自由之剝奪與持續地剝奪須由法院決定。亦即同條第1項規定自由之限制;第2項則規定自由之剝奪。而依照德國基本法第10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自由剝奪乃自由限制之下位概念,類似前述我國法上自由之限制與自由之剝奪之關係。兩概念之區別,不在於質方面不同,而只是對自由之限制其程度上逐漸地(graduell)產生差別而已。自由剝奪意指對於自由全面地限制;即自由之剝奪乃對自由之限制從逐漸增強(intensivierte)之形式,直至對自由完全地消除(拘束)(vollstaendige Beseitigung)之結果[2]。
二、自由之剝奪與自由之限制之概念意涵
(一)自由之剝奪
自由之剝奪指,指違反當事人之意思或未經其同意,經由公權力方式,將其拘束於特定、狹窄、有限制之空間之謂。
本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指出:
「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至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之『拘提』云者,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而『羈押』則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並將之收押於一定之處所(看守所)。故就剝奪人身之自由言,拘提與逮捕無殊,羈押與拘禁無異;且拘提與羈押亦僅目的、方法、時間之久暫有所不同而已,其他所謂『拘留』『收容』『留置』『管收』等亦無礙於其為『拘禁』之一種,當應就其實際剝奪人身(行動)自由之如何予以觀察,未可以辭害意。」亦即依照大法官之見解,在我國法制上,無論是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拘留、收容、留置或管收,均屬自由之剝奪。本號解釋系爭規定所涉之強制隔離,亦屬自由之剝奪,惟亦屬廣義之自由限制。
(二)自由之限制(狹義)
狹義之自由限制存在於,違反當事人之意思,於事實上或法律上,妨礙其前往其能達到之地方或空間,或阻止其進入該地方以及停留該處之公權力行使行為。此與自由之剝奪不同,狹義之自由限制並非對於當事人每一個方向之身體之移動自由,而只是限制某一個方向之移動自由而已。它並非全面地,而只是部分地限制自由。是以學者有認為,德國基本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乃對於移動自由(Bewegungsfreiheit)之限制,而非對行為自由(Handlungsfreiheit)之限制[3]。
此論述,可連結與本院釋字第689號解釋觀察,亦即本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O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本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導入德國之一般行為自由及重申本院所描述之行動自由,並認為一般行為自由之根據為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德國學者認為,對於移動自由之干預,屬狹義之自由限制,故不包含於自由剝奪之範圍內。參考德國從一般行為自由與行動自由角度,對自由之限制與自由之剝奪之論述,值得吾人從本院釋字第689號解關於一般行為自由及行動自由之角度探討,而有助於對狹義自由之限制與自由之剝奪兩概念之釐清。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司法特考總複習
考前100天掌握考點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