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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0號
公佈日期:2019/07/26
 
解釋爭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汽車駕駛人強行闖越平交道之處罰,是否牴觸憲法?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提出
大法官 黃虹霞 加入一、部分

本件涉及兩項重點:其一為闖越平交道之吊銷駕照處罰是否過重;其二為平交道之管理機制欠缺,是否因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權之意旨。
有關吊銷駕照處罰部分,多數意見認為並未過重,本席對其結論勉可接受;然將來修法時,實應授予法官對情節確實輕微者,酌科較輕之處罰。有關平交道管理機制欠缺部分,多數意見以併予指明方式,促相關機關檢討改進,本席對其結論亦勉可接受;然以多數意見論述之內容而言,實質上已經宣告此種欠缺為違憲;本席對於多數意見以較隱晦之方式促相關機關檢討改進,而未直接宣告其違憲,甚覺可惜;惟本號解釋認國家對於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損失之設施,負有保護人民之憲法上義務,係本院解釋首次為此種宣告,應值肯定。謹說明如次:
一、有關闖越平交道之吊銷駕照之處罰是否過重之問題
(一)處罰之條件與內容: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同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之1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合稱系爭規定)多數意見一方面認為,對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下稱闖越平交道),因而肇事者,「終身」不得考領駕照,「雖有過苛疑慮」(見本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12年。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10年。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8年。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6年。」故法律對於違反系爭規定者,已因情節之差異,設有緩和之機制,而非要求「終身」不得考領駕照,故系爭規定之處罰並未過苛(見本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
(二)處罰仍可能產生個案過苛之情形:多數意見之上述論述,固非無據,蓋闖越平交道之行為本來即屬甚為嚴重而應絕對禁止,以確保火車及其乘客、跨越平交道之各種車輛及其乘客以及行人之安全。然如權衡吊銷駕照對行為人所造成的嚴厲效果,就情節確實輕微者,吊銷駕駛執照之期限最少仍須達6年之久,其規定在個案適用上,仍有可能過苛之疑義。蓋肇事之概念甚廣,只要駕車者有責之情形下,其車輛有任何碰撞(而不問碰撞何物),即屬肇事。例如駕駛人在情急之下,輕微撞壞「出口面」之遮斷器,或在擁擠的平交道上,所駕駛之車輛與平行或對向之車輛輕微擦撞,均屬危害較小之違規肇事情形;相較於被吊銷駕照可能使行為人在6年內無法藉由駕車而謀生,導致其生活面臨困境,系爭規定對此種輕微肇事所施加之處罰,實屬過重。法律對於個案可能造成過苛之情形,實應賦予法官裁量之調整機制,以避免輕重失衡之結果。立法者將來修法時,宜將此納入考量。
(三)附帶說明者,有關吊銷駕照對人民權利所造成之限制,多數意見認為,係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同時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而限制其工作權(見本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此固非無見。然其情形似可進一步細分。本席在本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所提出之意見書曾有如下說明,可資參考:「駕照遭吊銷,有可能影響工作權的情形大略包括下列三種情形:其一,以駕駛為職業者,例如小客車、大客車、聯結車等駕駛人,以及公務機關所僱用之駕駛。此等人之駕照遭吊銷,即喪失擔任此種職務的資格,其工作權自受影響。其二,雖非以駕駛為職業,但其工作內容包括駕駛者,例如受外送業者雇用之送貨員,必須持有駕照始可能任職。雖然法令上言,擔任此項工作並無資格限制,但無駕照者實際上卻無法從事此工作。其駕照遭吊銷,自然亦直接影響其工作。其三,雖非以駕駛為職業,且其工作內容亦不包括駕駛,但如其赴工作場所必須依賴汽車作為代步工具者,其駕照遭吊銷,亦有可能影響其工作;由於我國目前管轄領域之幅員並非廣闊,一般上下班交通亦十分便利,故由於無法駕駛汽車而導致工作機會遭剝奪的情形,應甚為少見;然倘駕駛人居住之地點交通確實不便,每日往返車程耗費相當長時間,則吊銷駕照,亦有可能事實上導致其無法正常工作,而影響其工作權。此三種情形,均屬因吊銷駕照,實際上使駕駛人尋求工作機會或接受工作機會之權利受影響,甚至影響及於其謀生,而屬憲法上工作權的侵害。」又就吊銷執照與限制行動自由的關係而論,「一般而言,無法開車並不當然產生限制行動自由的效果。在我國的情形,因吊銷執照而無法開車,通常情形仍可以符合經濟效益的方式依賴其他的交通方式移動(如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如屬此種情形,則行動自由並不因駕照遭吊銷致無法開車,而受到限制。不過,亦可能有些情形下,行動自由將因駕照遭吊銷而受到明顯的限制。例如,由於受吊銷執照者所居住或工作活動等地點較為偏遠,且無其他經濟有效的方式移動,則其因駕照遭吊銷而無法開車,將形同禁錮於一地。此種情形,未嘗不能構成限制行動自由。故行動自由的憲法上權利是否受影響,顯須依個案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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