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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0號
公佈日期:2019/07/26
 
解釋爭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汽車駕駛人強行闖越平交道之處罰,是否牴觸憲法?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於102年7月4日16時16分許,駕駛自用一般大貨車行經臺中市大慶街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適逢系爭平交道設施運作中,系爭平交道於16時16分38秒列車通過後遮斷桿(器)開始升起,16時16分42秒警鈴再度響起,閃光號誌顯示,16時16分46秒聲請人駕駛車輛往前行駛,系爭平交道警鈴持續響8秒後,遮斷桿(器)下降動作於16時16分51秒啟動。聲請人駕駛車輛於16時16分54秒至16時17分0秒間闖越平交道,並撞毀遮斷桿(器),經警員依行為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舉發,並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處理,經該監理所以聲請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之行為,依同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7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對聲請人裁處新臺幣6萬元、吊銷大貨車駕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聲請人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系爭規定一、二、三有違憲疑義,於106年6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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