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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0號
公佈日期:2019/07/26
 
解釋爭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汽車駕駛人強行闖越平交道之處罰,是否牴觸憲法?
 
 
二、本號解釋涉及一般行為自由與其他基本權競合及其適用問題
在憲法基本權之競合方面,另有深入探討之必要。本號解釋涉及一般行為自由[11]及工作權,其中所謂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本號解釋延續本院解釋曾經所採之見解,認為工作權與德國基本法第12條規定所稱之職業自由(Berufsfreiheit)保障相似。惟嚴格言之,工作權著重於勞動權(Arbeitsrecht),職業自由著重於職業活動之執行及主客觀條件之選擇自由,兩者之意涵,仍有差異,故不宜將兩者等量齊觀。又本號解釋涉及一般行為自由之基本權,其依據係憲法第22條規定,尚無爭議。惟如比較德國基本法第2條第1項有關一般行為自由之概念及適用[12],通說認為一般行為自由係具有適用補充性之所謂攔截性基本權(sog. Auffanggrundrecht mit Anwendungssubsidiarität)[13],亦即一般行為自由對於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係屬於攔截性功能,其對於憲法明定之特別自由權(Spezialfreiheitsrehte),具有補充功能。如未涉及侵害特別基本權(例如財產權或職業自由等基本權)時,始適用一般行為自由。[14]
本號解釋認系爭規定一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同時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而限制其工作權。並認對於違反系爭規定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就一般行為自由(Allgemeine Handlungsfreiheit)與涉及主觀條件之職業自由基本權(或此所稱工作權),本號解釋是否擬將兩種基本權加以一併適用,如係肯定,參考前述有關一般行為自由性質上具有適用補充性之論點,本號解釋就此部分之見解,則有商榷之處。
三、本號解釋所提出鐵路平交道檢討改進事項之再思考
本號解釋所提出之檢討改進呼籲,仍有不足之疑慮,值得再思考。本件另宜檢討者,除檢討鐵路平交道警報及遮斷器升降間隔之秒差(所謂合理安全之差距),研究較佳之安排以外,另可參考外國運作方式。尤其是鐵路列車頻繁之歐洲地區,就兩輛或多輛列車通過鐵路平交道之間隔,實際上亦可預先就列車行車間隔時間上,作出適當安排,自可避免兩列車經過平交道時間未設一定之妥當安全間隔時間,致生警報或遮斷器升起又降下之間隔時間過短情形發生。此外,平交道設施附近之周圍環境,是否因等待區過度狹隘或因特殊道路環境,致路過之車輛駕駛未能及時聽到警報聲,或道路之轉彎處過短,致未能看到遮斷器下降等情況。因此,相關機關就鐵路平交道候車周圍環境之安全性,亦宜一併檢討改善。另按目前現實情況,如欲全面性將鐵道平交道與其他車道或人行道完全分開,不甚容易。但在法律政策上,宜參酌德國鐵路交道法第2條第1項[15]及第3條[16]等規定,明文宣示不再新建鐵路及道路平交道(Neue Kreuzungen von Eisenbahnen und Straßen)。如有必要時,則於平交道口改建為道路橋樑(Überführungen)。[17]
綜上,除本號解釋所提出檢討改進事項之呼籲及本原因案件之處罰是否過苛之問題外,基於有效管理鐵路系統及改善交通安全之理由,除設置智慧型平交道安全控制系統、車輛改道、改善平交道候車周圍環境之安全性、公路立體化等措施外,亦應評估鐵路或道路之立體化可行性[18],並參酌外國立法例或實務經驗,以期未來減少或廢除現有鐵路平交道,俾使鐵路平交道之事故得以逐漸減少。

【註腳】
[1] 依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14條規定,鐵路平交道除依規定設置標誌外,其設施及防護,可分四種鐵路平交道規定:
1.第一種鐵路平交道:設遮斷器及警報裝置,並應晝夜派看柵工駐守。
2.第二種鐵路平交道:設遮斷器及警報裝置,並應每日在規定時間內派看柵工駐守,或僅於列車通過時以人工操作,其駐守或操作時間應視行車業務情形,由鐵路機構規定之,但特殊情形或軌距未達1,067公尺者得免設遮斷器。
3.第三種鐵路平交道:設自動警報裝置及自動遮斷器,不派看柵工駐守,但軌距未達1,067公尺者得免設遮斷器,必要時得臨時派工防護。
4.第四種鐵路平交道:僅設平交道警告標誌,不派看柵工駐守,但因特殊情事,得臨時派工防護,除專用鐵路外,不得作為公私事業機構專用之平交道。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鐵路平交道,認為不宜供汽車通行者,得免設遮斷器,但其自動警報裝置之警報時間不得少於20秒鐘,並應在平交道兩側道路上釘樁禁止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通行。軌距未達1,067公尺者得免設警報裝置。
此外,上述鐵路平交道之防護設施,實務上有包括手動及自動遮斷裝置(即柵欄),用於阻斷公路行人及車輛進入,以及警報裝置,亦即警報鈴聲,在列車到達平交道前,應有20秒以上的警告時間,以提醒行人和車輛的注意。另有列車接近裝置及障礙物自動偵測裝置等,使列車司機員採取適當措施,避免發生平交道事故,確保行車安全。再者,鐵路平交道兩端設有高架,以防範衝撞平交道上方架設之電車線。
[2] 在行駛之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方面,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參照註[9])。對於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方面,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5條規定,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4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另如鐵路法第57條規定,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5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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