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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5號
公佈日期:2019/2/22
 
解釋爭點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拾、結論
綜上所述,歸結本解釋對累犯者加重本刑的影響如下:
一、依本解釋釋示,刑法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有違憲之處,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定期修正,打開修法之門!有關機關應可重新考慮是否將累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修正為累犯[24]加重本刑二分之一!現有法律已有相類規定可供參考,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6條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3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加重處罰。」(法官裁量加重);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5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加重1倍。」(法官裁量加重)
二、依本解釋釋示,修法完成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承辦之累犯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已將系爭規定一「」加重本刑(法定本刑加重),調整為「」加重最低本刑(法官裁量加重),俾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的意旨,使罪當其責、罰當其罪,以保障人權。為達此目的,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允宜於行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程序時,詢問檢察官有無累犯加重的情形,曉諭檢察官指出證明方法,最後由法院就累犯資料進行周詳的調查與辯論程序,依職權詳加審慎斟酌取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就該累犯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的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的理由。
四、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現代法治國普世公認的憲法原則,本解釋亦肯定其為憲法原則,除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者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

【註腳】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67號判決理由,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此部分敘明法定刑),被告及「林OO」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按:此部分敘明處斷刑)。(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有妨害性自主、竊盜、詐欺、公共危險等前科素行非佳,竟仍不知警惕自身行為,尋找正當工作賺取金錢,僅因一時經濟困難,明知所典當物品非純金項鍊,竟以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同意典當5 萬元予被告,造成告訴人上開損失,行為誠屬不該;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害人所受損失程度、被告自述生活狀況貧寒,職物流業,需扶養妻、子,國中畢業智識程度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此部分敘明宣告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2] 請參閱,黃朝義,〈累犯存在之妥當性與必要性--更令人訝異累犯加重之理論與實務論起〉,《法官協會雜誌》,第15期,102年12月,頁67。
[3] 相同見解,請參閱,同上註,頁66。
[4] 詳見:(1)林山田,〈刑法改革與刑事立法政策─兼評二OO二年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月旦法學雜誌》,第92期,92年1月,頁8-25。(2)林東茂,〈累犯與三振出局〉,《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6期,92年5月,頁110。(3)林鈺雄,《新刑法總則》,元照,105年9月5版,頁670。(4)柯耀程,〈刑罰相關規定之修正方向─刑法修正草案提高刑度及累犯修法之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92期,92年1月,頁65-76;另可參閱,柯耀程,《刑法總論釋義─修正法篇(下)》,元照,94年10月,頁447。(5)陳志龍,〈刑法發展新趨勢與修法之扞格〉,收錄於《刑法修正草案學術研討會》論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刑事法中心主辦,92年3月8日。(6)黃朝義,前揭註[2]文,頁67。(7)鄭逸哲,〈關於累犯、緩刑、假釋和保安處分之新刑法修法簡評〉,《月旦法學雜誌》,第121期,94年6月,頁275。(8)鄭昆山,〈累犯加重刑罰之比較研究─論再犯預防及其刑事法防制之道〉,《刑事法學之理想與探索─甘添貴教授祝壽論文集》,學林,91年3月,頁489。(9)許福生,〈累犯加重之比較研究〉,《刑事法雜誌》,第4卷第4期,92年8月,頁1-36。(10)盧映潔,〈我國刑法修正案有關增減刑罰及保安處分規定之探討與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21期,94年6月,頁264;盧映潔〈刑罰的適用〉,《月旦法學教室》,第39期,95年1月,頁87。(11)蕭宜宏,〈量刑原則與罪罰相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14期,101年12月15日,頁9註[33]。(12)董武全,〈累犯存在之必要與妥適性〉,《法官協會雜誌》,第15期,102年12月,頁87。目前文獻上可得查閱,認為累犯加重本刑合憲法者,可參(13)鄭善印,〈累犯暨假釋〉,《二○○五年刑法總則修正之介紹與評析》,台灣刑事法學會主編,94年4月,頁310-311。
[5] 108年1月15日於憲法法庭舉行,與會機關及學者專家之意見,公布於本院大法官網站之「最新訊息」中,參: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1080201/1.asp
(最後瀏覽日: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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