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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5號
公佈日期:2019/2/22
 
解釋爭點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釋字第687號解釋釋示:「基於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法律不得規定人民為他人之刑事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明白承認罪責原則為憲法上之原則。而刑罰既以罪責為基礎,則刑罰須與罪責相當,自屬罪責原則推論之結果,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因此,罪刑相當原則可謂罪責原則派生出來之原則,並為比例原則在刑罰上之體現,如同租稅法律主義為法律保留原則在租稅領域之呈現一般。準此,本號解釋理由書表示:「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
本號解釋理由書接著指出:「系爭規定一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因目前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係以月為計算單位,如最低法定本刑為6月有期徒刑,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月有期徒刑。本來法院認為諭知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收矯正之效或足以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但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須宣告7月以上有期徒刑,致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因此,系爭規定一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本席認為此段文字有若干未臻明確或易生誤解之處,猶待闡釋或釐清,茲分述如下:
(一)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累犯依系爭規定一「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意指累犯之最高法定刑(本刑)及最低法定刑(本刑)皆須加重至二分之一,而形成處斷刑。所謂加重至二分之一,係指加重之最上限為二分之一,非謂最低本刑與最高本刑皆須加重二分之一。理論上最低有期徒刑僅加重一日亦無不可,但因目前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係以月為計算單位,故處斷刑至少加重一月。依此,處斷刑範圍實際上為最低本刑加一月至最高本刑加二分之一之間。法官於具體個案定宣告刑時,應在處斷刑範圍內,依刑法第57條量刑規定為之。就此角度觀之,系爭規定一累犯加重處罰規定之意義,固包含累犯罪責之評價,無寧更在於擴大法官之量刑空間。本席認為,累犯之成因不一,個別行為人之惡性、非難可能性、再社會化或社會防衛之必要性,亦千差萬別,而系爭規定一關於最高本刑加重部分,有擴大量刑空間之效果,使法官可依累犯個案情節,決定科刑之輕重,基本上應與罪刑相當原則之精神無違。
(二)惟系爭規定一關於最低本刑加重部分,反而壓縮法官之量刑空間。累犯不分情節,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對情節輕微之累犯而言,刑罰可能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而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解釋理由書舉最低本刑為6月之案件為例,指出情節輕微之累犯因加重最低本刑,致生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結果,意在凸顯系爭規定關於最低本刑加重部分之問題。其實,即使最低本刑逾6月者,其加重同樣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問題。
(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論者或主張,於個案因加重最低本刑,致生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時,其問題可藉上開規定之適用加以化解。實務上亦確有法院循該途徑處理者,然此一作法便宜行事,與最高法院對刑法第59條之解釋適用一向從嚴之立場有違。最高法院認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在刑法第57條所定量刑審酌事項外,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惡性、情節是否輕微、單純犯罪所得財物多寡、犯罪後態度、犯罪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等情狀,僅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標準;另年齡要件為他項減輕之事由;均不得據為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法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56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6276號判決及99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參照)。本席認為,刑法第59條規定預設之前提,係原本立法所定最低刑度合憲,但適用在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特殊個案時,卻出現罪刑不相當問題,爰例外許法院酌量減輕刑罰,以濟其窮。反之,如前所述,系爭規定一關於最低本刑加重部分,係立法本身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刑法第59條規定預設之前提不同,無法藉刑法第59條之適用解決其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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