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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6號
公佈日期:2018/07/13
 
解釋爭點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其次,多數意見表示:「因審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而限制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即使所追求者屬重要公益,然該限制僅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部分之給付,相對於所犧牲之謀求遺屬生活安定之法益,難謂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其對有關部分之立法目的是否屬於重要公益,並未明確認定,實與嚴格合理性基準之審查方式有所出入。多數意見就系爭規定之限制所能減省之給付,與所犧牲之謀求遺屬生活安定之法益加以比較,得出難謂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之結論,無寧係出於比例原則中狹義比例性之審查。
最後,所謂重要公益,包括立法目的之「正當性」、「重要性」及「實現之必要性」等三項構成要素[13]。其中之「重要性」,應兼顧公益之質與量,除強調立法所追求之公益在法體系上佔有重要地位外,亦要求該公益之重要程度高於對立之憲法上權利(受制約之利益)。因此,重要公益之審查,涉及利益衡量,實兼含比例原則中狹義比例性之審查。本號解釋名義上採用比例原則審查,實質上則偏重嚴格合理性基準之運用。

【註腳】
[1] 芦部信喜著、高橋和之補訂,憲法,岩波書店,2005年第3版第7刷,頁242-244。
[2] 陳英鈐著,「自由法治國」與「社會法治國」的制度選擇—評釋字472與473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期,1999年10月,頁96;陳愛娥著,大法官對全民健康保險法制的合憲性討論—評釋字第472號、釋字第473號解釋的解釋風格,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5期,2001年8月,頁10。
[3] 孫迺翊著,社會給付權利之憲法保障與社會政策之形成空間: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年金財產權保障及最低生存權保障之判決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1卷第2期,2012年6月,頁457、458。
[4] 邵惠玲著,社會基本權之法制實踐與司法審查,元照,2016年,頁139。
[5] 同註[3],頁461。
[6] 同註[3],頁483以下。
[7] 西原博史著,自律と保護,成文堂,2009年,頁82。
[8] 松本和彥著,生存權,收於小山剛、駒村圭吾編「論點探究 憲法」,弘文堂,2005年,頁235。
[9] 長谷部恭男著,憲法,新世社,2014年第6版,頁275、282。
[10] 高原賢治著,社會國家における財產權,收於宮澤俊義先生還曆記念「日本國憲法體系第七卷」,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9刷,頁249-251。
[11] 棟居快行著,人權論の新構成,信山社,1992年,頁259以下。
[12] 伊藤健著,目的審查に關する違憲審查基準(一),法學論叢第181卷第2號,2017年5月,頁154、155。
[13] 伊藤健著,目的審查に關する違憲審查基準(三)‧完,法學論叢第181卷第5號,2017年8月,頁79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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