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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6號
公佈日期:2018/07/13
 
解釋爭點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五)退而言之,縱由財產權保障切入,因國民年金法第28條已設有消滅時效規定,系爭規定在消滅時效之外,再附加權利行使始點限制,自難謂其限制手段為合理必要,即本件解釋不必兼引憲法第15條生存權為依據,即已屬違憲。引用生存權為依據,反易生困擾。
五、本件解釋認系爭規定違憲之結論應可贊同,但其論理未由平等權(平等原則)著眼,未延續本院釋字第694號及第701號解釋以違反平等原則之脈絡,一以貫之,誠屬可惜。

【註腳】
[1] 應考試服公職權,以1種基本人權計,就此有不同見解。
[2] 本院釋字第414號解釋大法官吳庚、蘇俊雄、城仲模部分不同意見書中稱:「性質相同之事件法律所採取之限制手段不應有明顯之差異,否則均與比例原則有悖」,殆同此意旨。
[3] 平等權包括法律適用之平等、立法之平等,本件可以由立法平等著眼。
[4] 老年年金給付不排富,國民年金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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