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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6號
公佈日期:2018/07/13
 
解釋爭點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之配偶於97年10月1日加入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99年6月23日死亡。
  2. 聲請人於101年1月30日申請發給遺屬年金。
  3. 勞保局作成核定處分自101年1月(即聲請人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遺屬年金。聲請人不服,認勞保局應溯自99年7月(其符合申請條件時)至100年12月止18個月,每月3,000元之遺屬年金,共計54,000元。
  4. 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1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國民年金遺屬年金係「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侵害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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