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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6號
公佈日期:2018/07/13
 
解釋爭點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14] 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2項第6款規定:「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六、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15] 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第1項)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2項)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第3項)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第4項)⋯⋯。」
[16]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107年度低收生活扶助給付標準、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107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https://dep.mohw.gov.tw/DOSAASW/cp-566-39962-103.html
(最後瀏覽日:107年7月10日)。
[17]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107年度低收生活扶助給付標準、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107年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
https://dep.mohw.gov.tw/DOSAASW/cp-566-39962-103.html
(最後瀏覽日:1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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