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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5號
公佈日期:20160204
 
解釋爭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不信任案得否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回頭看本件解釋,在闡明憲法第六十九條關於立法院召開臨時會的規定時,也是先確認其「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似乎採第一說的機關本可行使其所有職權,不容立法院以法律自我限縮行使職權範圍的觀點,但果真如此,邏輯推導出來的結論,應該只有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違憲一途。理由書卻顯然不做此想,反而刻意再以憲法賦予不信任案審議權的特殊需要來強化「非為審議不信任投票案而召開的臨時會」仍得審議不信任案的正當性:「基於儘速處理不信任案之憲法要求,立法院於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並因此得出該條項「未許於因其他特定事項而召開之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僅「就此部分,應不再適用」的結論。換言之,立法院以委員所提法律案限制臨時會得行使的職權,並非一律牴觸憲法,只有當自律排除行使的職權,將使憲法賦予立法院此一職權的意旨無法落實時,才非憲法所能容許。因此並未認定系爭規定無效,而僅命與該憲法規定牴觸的情形,應不再適用。在方法上,和之前的釋字第三一四號解釋頗能前後呼應,都是從肯認國會應可行使其全部職權,不因處於常會或臨時會而有不同出發,但又必須儘可能尊重國會的自律,包括自我限縮臨時會得行使職權的範圍,只有當此一限縮已使憲法賦予特定職權的意旨無法落實時,才必須排除該限制。本件解釋的聲請人柯建銘等四十六位立法委員,實際上也未質疑系爭規定本身的效力,僅質疑立法院會議主席的裁決未考量增修條文規定的落實,足見朝野立委對於臨時會期間審議議案的範圍應受召開目的限制的憲政慣例,尚無根本的分歧。本院在這兩號分別針對國民大會和立法院所做的解釋,對於限制臨時會行使職權範圍的規定,僅以解釋所涉職權─一為修憲權,一為不信任案審議權─有其特殊考量為限,始得例外排除,見解相當一致,文字上也都還留有餘地,為未來面對新問題時保留調適的空間。其妥適權衡國會自律與落實憲法規定核心意旨的苦心,值得各界留意。至於未來國會進一步改革,會不會考量社會的複雜度,臨時會的功能是否有擴大的必要,而考量修改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當然還是要由其以自律方式通過朝野協商做成決定,本院應予充分尊重。
二、憲法增修條文有關不信任投票規定的核心意旨在於兼顧冷卻與速決,其餘可由立法院自律。
再看解釋理由最後論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有關不信任案審查程序的規定是否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聲請人雖在聲請書中質疑其第二項有關七十二小時和四十八小時的起算點異於上開憲法規定,但從聲請書前言所敘述的爭議經過即知,系爭規定因會議主席裁決無法於臨時會處理不信任案而根本未予適用,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要件顯然不符,因此本院無法受理審查,僅能以旁論方式諭知「應注意符合系爭憲法規定所示」,從其文字的簡略也可推知,此段論述目的僅在提醒,即使立法院得依國會自律原則制定法律對憲法所定不信任案的程序作進一步的規範,或通過實踐形成憲政慣例,仍不得逾越憲法規定依穩妥解釋可容忍的界線,本件解釋並未為實質審查,也未做成合憲或違憲的認定,有意留待未來確有國會無法和息的爭議時,才由本院做成解釋,殊無疑義。
惟比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確實會發現前者就其第二項有關七十二小時和四十八小時起算點的規定,至少不是後者文義上「唯一」可能的解釋。甚至聲請書未質疑的前者第一項有關「提出」的方式,以及第三項四十八小時未完成表決即「視為不通過」的規定,是否也已違逆後者規定的意旨,解釋理由書所說的「應注意」,究竟有無任何微言大義,難免引發討論。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不信任案的程序規定,是在民國八十六年國民大會朝野政黨首度合作完成的修憲案中導入此制後,旋於八十八年初即在立法院通過朝野協商,由不同政黨立法委員共同連署提出法律制定案,並以逕付二讀方式所增訂,且在過去二十六年中三度行使此一職權,都完全按照該規定進行,未嘗有何爭議即知,朝野政黨自始對於憲法增修條文導入的不信任投票制有其共同一貫的解讀,首先是把此一對行政立法關係影響重大的程序仍然架構在既有的立法院議事制度下,其目的應該在保持「亂中有序」,七十二小時的不變期間本來就是參考德、法等民主先進國家的制度而設,要避免國會在激情下做成決定,讓朝野政黨內部或相互之間尚得做最後的努力,或使擺盪中的執政者得以穩定,或可協商建立一個更穩定的新政府,而四十八小時則是要使這樣的變局有明確終了之期。這樣的理解即使符合修憲者主觀的目的,是否已經逾越憲法文義的極限,或從二十七年後的今天看來,已不符合此制的客觀目的,而必須由本院介入糾正?或者正好相反,應認為這正是國會以自律方式形成的反映我國政治文化與社會條件、因此彌足珍貴的憲政慣例?可能還要正本清源,從我國憲法制定和後來修改的背景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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