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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0號
公佈日期:2014/05/16
 
解釋爭點
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註腳】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裁決聲明異議事件,由各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自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起,已行之數十年,因配合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受理行政訴訟案件,上開條例第八十七條乃於一O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為,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另刪除同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
[2]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OO年成立後,另發布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各看守所原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乃改隸屬於矯正署。惟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仍未完成修正。
[3]本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調查,各地方法院近年來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由法官或法院行政人員視察未明)外,其他法院並未再視察當地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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