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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0號
公佈日期:2014/05/16
 
解釋爭點
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重點提示
一、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1. 羈押為重大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受羈押被告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自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2. 羈押法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 653 號解釋,以其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起二年內,依該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在案。
  3. 惟相關規定已逾檢討修正之 2 年期間甚久,仍未修正。為保障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者之訴訟權,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4. 本院釋字第 653 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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