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小小說法律小小說04-行俠阿義21.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試論借錢時簽發「保管條」的效力(上)
法律小小說 - 行俠阿義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試論借錢時簽發「保管條」的效力(上)
小痞義的叔叔最近想要借人一筆錢,來做為生意週轉之用,可是他又擔心錢一旦借出,便像肉包子打狗一般有去無回,所以就請教了一些朋友,有沒有什麼保全債權的必殺密技。

結果有一位朋友告訴他:「在借別人錢的時候,應該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總額,寫成一張『保管條』,表示你有一筆錢請對方代為保管,除此之外,還一定要註明『歸還日期』,而且最好再請兩個證人作證,如果最後對方不還錢,你除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寄託的款項,你還可以去警察局報案,指控對方觸犯了『侵佔罪』。」小痞義的叔叔覺得這法子不錯,可是為求心安,決定還是來請教小痞義,聽聽他的看法。
聽完叔叔的描述後,小痞義定神想了一會,然後對他說:「您說的情形,要分別從民法和刑法觀察。一般我們所說的金錢借貸關係,是指雙方之間成立民法第四七四條的『消費借貸契約』。而叔叔所說的情形,應該是指雙方之間成立民法第六0三的『消費寄託契約』。例如銀行與存款戶間,就是屬於消費寄託的關係。而『消費借貸』與『消費寄託』二者,在概念上是不同的。至於刑法上的侵占罪,依刑法第三三五條規定,它的成立要件必須當事人將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之物,轉變為『自己所有』,才能成立。」

「嗯,原來中間還有這麼多學問。」叔叔聽了之後若有所思的說。


小痞義叔叔借錢給朋友週轉前,先未雨綢繆一番,也不是沒有道理的,畢竟由「債主」的身分,變成收不到錢的「苦主」,可能性太高了,遵循合法途徑來保護自己,絕對比事後找討債公司,或自認倒楣強得多了!下週小痞義還會給全國的債權人更好的建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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