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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2號
公佈日期:2012/07/27
 
解釋爭點
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
 
 
[15]Rainer Dechsling, Das Verhältnismäßigkeitsgebot,1987, S.7.
[16]例如民國98年2月4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
[17]吾人應當理解大學乃國家最高級學府,大學中,可能有第一流的藝術家、哲學家或文學家。特別是藝術家與哲學家等,可能不乏有特立獨行及驚世駭俗之言行者。豈可對之不特別寬容對待乎?
[18]例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著名學者王爾敏,也大聲疾呼:「‥‥‥今時自二十世紀末期以來,在港、臺二地,真可說是師道已至敗壞地步,但凡教育主政,大學校長相率不講師道,而中小學教師更是不受尊重,師不能嚴,道亦難尊。‥‥‥種因積累,而有今時教育之敗壞,情事複雜,人心險惡,真是一言難盡」。王爾敏,中國古代師道典範與尊師規儀,歷史教育,第十六期,二O一O年六月。第三頁。
[19]本條文也不免犯了同樣充滿道德性與抽象性弊病,容易流入「聖人條款」,參見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第二三九頁。
[20]王爾敏教授便指出:呂氏春秋中有「尊師」一篇,將求學問以外所有的技藝之學,例如與農耕、漁獵、圃藝‥‥‥,都要求尊師重道也。參見王爾敏,前揭文,第七頁。
[21]現今對「不守婦道」的認知,顯然不會將:追求名牌、奢侈、婆媳妯娌關係不佳‥‥‥列入。同樣的,對於「不守僧道」,亦不會用之指摘於生活豪奢、穿著珠光寶氣、不忌葷酒、熱衷政治活動或社會運動及專心於企業而較少關心佛事的宗教人士矣。
[22]老師也被制度霸凌,不快樂的老師比比皆是。參見嚴長壽,教育應該不一樣,天下文化出版公司,二O一一年,第六十一頁。
[23]龍應台,難局,收錄於:野火集,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五版,第三十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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