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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3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8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9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條例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教育工作者生活保障、工作權或平等權?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昭元 提出
大法官 許志雄 加入

[1] 本院於2019年8月23日就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金改革案,分別公布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整體而言,本院上述三號解釋延續釋字第717號解釋的結論及理由,認上述年改三法的整體架構及內容基本上合憲,惟仍各有二處[1]規定違憲。由於這三案所涉及的程序及實體爭點類似,本席於此三件解釋案所持立場亦大致相同,為免重複,本席謹以爭點略多之釋字第783號解釋[2]為本,提出協同意見書,並就迴避及受理之程序爭點、最後支付保證責任、調降與定期檢討、再任私校職務之停領月退休金等實體爭點,提出協同意見書。如有需要比較分析釋字第781號及第782號解釋,亦將於適當處說明之。
一、聲請案背景
[2] 年金改革法案應該是2016年5月以來,我國最重要、也最具爭議之法案。可與之相比者,或只有同婚法案。[3]就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政務人員及軍人退休年金制度之改革,政府先於2017年8月9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三部法律。前兩部法律之多數條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4]第三部法律之多數條例則自公布日施行。[5]之後,政府再於201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除少數條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外,[6]其多數條文自2018年6月23日施行。整體而言,自2018年7月1日起,上述四類人員之退休年金新制均已全部開始施行。
[3] 立法院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於2018年6月13日,先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分別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收文後各編為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聲請案。後江啟臣等同批38名立法委員再於2018年9月3日向本院聲請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經本院編為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聲請案。至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則無聲請案。
[4] 就上述三件聲請案,本院先於2018年11月7日受理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聲請案(軍人年改案),並於同年12月4日先針對此案事實爭點部分舉行公開說明會,再於2019年6月24日下午舉行言詞辯論。至於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公立學校教職員年改案)、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公務人員年改案)之兩件聲請案,本院係於2019年4月25日分別受理,於同年5月15日上、下午各就其事實爭點部分舉行公開說明會,再於同年6月25日上、下午各舉行言詞辯論。本院於上述三場言詞辯論後,密集開會審理上述三案,並於2019年8月23日同時公布本院釋字第781號(軍人年改案)、第782號(公務人員年改案)及第783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年改案)。
[5] 在上述三件聲請案中,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之年改二法,不僅同時制定公布,法規架構、內容類似,這兩件聲請案所涉及之程序及實質爭點也幾乎相同。至軍人年改新法則以上述兩個年改法案為參考架構,再比照修正,但其內容則相對優惠。惟就相關之憲法爭點而言,這三案其實相當類似。
二、程序爭點一:迴避部分
[6] 先就年改三案最明顯不同的迴避部分來說,在軍人年改案,本院大法官並無人有法定應迴避事由,亦無聲請迴避或自請迴避[7]事由,應無疑慮。然在公務人員年改案,本院大法官15人中有6位;在公立學校教職員年改案中,本院15名大法官中有7名,於退休時,各有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年改二法之可能。但大法官曾適用過或於未來有可能適用受審查法律,其實是聲請案所常見。蓋只要是以一般人民或公務人員為規範對象之法律,大法官也都有適用可能。例如釋字第603號解釋所涉之身分證強制按捺指紋案,當時的所有大法官也都是系爭戶籍法之適用對象。如果這類法律成為釋憲標的時,即生大法官應否迴避之問題,反將癱瘓釋憲機制。換言之,曾適用過或未來有受審查法律之一般性適用可能者,原則上既不構成法定應迴避事由,亦不足以成立聲請迴避或自請迴避事由。本院在釋字第7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中,認具公務人員資歷之6位大法官;又於釋字第783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中,認具公立學校教職員資歷之6位大法官(另有1位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大法官則自請迴避[8]),均不構成法定迴避事由。對此結論及理由,本席敬表支持。[9]
[7] 退一步言之,如認裁判者曾適用或於將來可能適用受審查法律,即需迴避,則退休公務人員於收到年改後之重新審定退休給與通知書,如提起行政訴訟,則同屬公務人員之行政法院法官豈不都需迴避?如此反而會造成無法官可以審理,致無司法救濟之困境。
三、程序爭點二:受理要件部分
[8] 查上述三案都是由相同成員之38名立法委員(國民黨團及親民黨團委員)提出聲請。在軍人年改案,聲請人38人於三讀前,先於議場公開表示反對後,隨即退場而均未參與表決(參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在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年改二案,聲請人則有參與表決,但38人均無人投贊成票(包括投反對票、在場但棄權、未在場)(參釋字第782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釋字第783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本院認上述三案均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均予受理。
[9] 上述三案之受理,如與本院在2018年5月4日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中,就同係38名立法委員提出之會台字第13668號聲請案(前瞻預算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相比,其受理與否之結果確有不同。以本院之受理上述三案而言,是否意味本院已經改變上述前瞻預算案之不受理標準?就此,本席認為有需要為以下之補充說明,以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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