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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7號
公佈日期:20150206
 
解釋爭點
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違憲?
 
 
本解釋提到的眷改條例第二十三條,對於違占建戶都給予一定的拆遷補償,似乎不符合不法者不得主張信賴保護的要求(本院釋字第七一四號解釋可參),但如參考民法權利失效(Verwirkung)的信賴保護類型,即有權排除違法者長期未排除而使違法者對其不排除已產生值得保護的信賴,仍可例外受到保護,老舊眷村的形成過程中,其實正好大量存在這種所謂違占建戶,主管機關實際上已經容任並將其列管,因此與這種例外類型也正好合致。換言之,該條的拆遷補償就是一種不同於同條例第五條的優先承購權及承購補助的信賴保護,此為限權型的信賴保護,彼則為授益型的信賴保護,不可混為一談。但如果違法建戶可以享有這樣的保護,合法眷戶當然也該享有,否則豈不太不公平?還好眷改條例的這個漏洞後來用施行細則的第十三條補了起來。有問題的只剩下合法眷戶中的不同意眷戶,系爭條文註銷了他們的權益,使得施行細則提供的拆遷補償解釋上也一併波及。這才造成合法與違法者受到相反境遇的另一平等問題。
從前面有關不同意眷戶與同意眷戶間差別待遇可否合理化的討論來看,似乎不能斷然說這裡的差別待遇一定不能比照處理。但另一方面,不同意者自甘承受不利的選擇,所能合理化的範圍若在替代使用的補償以外,還及於使其可以安然過渡而對於因措手不及所生的損害給予的補償,顯然已經太過。解釋方法上,也不妨把本件解釋看成一種特別的合憲性法律解釋,也就是限縮系爭條文註銷的權益於條例本身創設的權益(即第五條規定者),不及於嗣後依條例授權所訂定的施行細則,基於其他法理創設的權益。解釋所以沒有明確採合憲性解釋方法,而在合憲認定之後,概括的諭知主管機關檢討改進,應該是讓主管機關有更大的空間去規劃現行法在改建善後處理上的不足吧。此所以和第四八五號解釋一樣,本解釋在諭知檢討時,也特別針對低收入戶的照顧加以提醒,不論從實現適足居住權(可參本席就第七O九號解釋所提一部不同意見書第一段)或增修條文相關規定的觀點來看,這確實都有高度的必要。現行眷改法令就此雖非全無著墨,除了一般性的降低繳納自備款壓力的規定,如自備款不足的補助(條例第二十條),自備款的優惠貸款(施行細則第九條)等以外,也有針對中低收入戶協助辦理優惠國宅貸款(臺灣省國軍老舊眷村重建對較低收入原眷戶輔導辦理國民住宅貸款要點),但如考量老舊眷村不少晚景淒涼的實況,主管機關當然還有努力的空間。(身為眷村子弟,寫完這篇意見書,內心澎湃幾難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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