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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公佈日期:20140606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二、人民參政權之實現,既與政黨活動或政黨政治有密不可分之關係(註六),則政黨之平等地位,直接間接產生人民參政權之是否實現問題,其中最重要之觀察點為政黨之機會平等問題。因為政黨既協力於國民政治意思之形成,則每一政黨接受其黨員亦即國民之委託,共同參與政治上意思形成與意思決定之行使,但政黨欲行使其黨員(國民)之付託時,若對某特定政黨、規模較小政黨、新設政黨或價值觀相異之政黨,以法令或制度限制其行使之資格與條件時,則實質上將弱化或排除政黨參與政治意思決定之機會,則結果也將剝奪各該政黨所代表之國民的參政權,因此政黨之政治上機會自由之確保,如同國民之選舉權之保障與資格限制一般,關係其政治參與之機會,故立法者欲對政黨之機會自由加以限制或剝奪時,必須有充分之理由,即必須於必要限度內方可(註七)。而修憲者對如系爭規定之有關選舉制度之規範,亦應注意上述思考。
三、美國近二十年來關於政治反托拉斯之討論,值得注意。亦即,民主社會之政治參與制度,是否應向經濟上之競爭法學習,以防免人民政治上參與,產生如經濟上般之聯合或壟斷情況,而造成政治上競爭之不公平?又此情況,該由誰及如何,以維持政治上之公平競爭?若將此責任委諸違憲審查機關,如美國最高法院,則違憲審查機關該如何自我定位?等重要議題,美國法上近二十年學界有此方面之討論(註八),值得注意。而如本號解釋相關之選罷法中之單一選區設計、比例代表制百分之五門檻之設計外,其他如選舉得票之補助、候選人參選登記之保證金制度等是否違憲之問題,亦可能從政治反托拉斯理論角度切入,加以檢驗與探討。
肆、結語-立法者應積極整體、通盤檢討我國之選舉制度
行憲至今,我國憲政發展,持續往民主、法治、自由方向邁進,帶動國家社會之繁榮進步,相信為全體國民之期待。無可諱言,憲法所揭示之在社會國、土地政策、國民經濟政策等,實質上已等同憲法變遷。在修憲之前,立法者應本於中華民國憲法固有之意旨與價值,積極制定、修改法律,以為因應與實踐。大法官於本號解釋雖肯定系爭規定未逾越修憲界限,惟立法者於修憲前,仍應積極透過修訂選罷法,整體、通盤檢討我國之選舉制度,特別是有關政黨政治參與機會平等之保障,此為當務之急!
【註腳】
註一:關於本院自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以來所揭櫫之重大明顯瑕疵(或明顯重大瑕疵)原則之運用,請參照陳春生,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註二: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修正七版,2011年,頁209。
註三:類似見解,參考董翔飛,國民大會正式走入歷史,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331,最後瀏覽日2014/06/06。
註四:Vgl. K. Hesse, Grundzuge des Verfass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20. Aufl. Rn.153 ff.
註五:關於政黨之概念,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所謂政治團體係指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而依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政治團體若符合下列兩要件則為政黨,即一、全國性政治團體已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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