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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1號
公佈日期:20140606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新民
誰為自己製造這個最高障礙,這思想的思想?
生命為自己製造它的最高障礙,此時它正跳越它的思想。
在這個思想上,我寄託了我的未來。
德國大哲學家尼采
本席贊同本號解釋多數意見認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以下併稱系爭規定)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並未違反憲法之意旨。多數意見賡續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創設及學術界主流見解肯認之「修憲界限論」,作為系爭規定不違憲的理論依據,本席亦表贊同。
按修憲條文已成為憲法內容之一部分,為我國最高位階之法規範,釋憲機關若對之審查,應如臨深淵、如履薄冰般,盡可能周詳闡釋,以杜絕全民對憲法的懷疑之心。就此而言,多數意見論理雖已極盡周詳,仍不無模糊之處。特別是對於政黨門檻制度是否牴觸票票等值原則之違憲爭議,多數意見作出並不違憲的結論,在論理上認定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所規定之平等選舉原則,修憲者「保有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空間」,無異承認修憲者擁有甚大裁量空間,會否使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揭櫫的四項選舉原則(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淪為訓示規定?此外系爭規定侵犯的法益,到底是人民選舉權與平等權(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一般平等權),或政黨平等權(亦可由憲法第七條所導出)問題(註一),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在理由書第三段提及系爭規定,為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有關平等權及選舉權之具體化規定,此在論理上只論及憲法第依百二十九條規定之旨意,而不論究第七條政黨平等權,不無令人茫然之憾。為彌補上述缺憾,本席敬提協同意見於次,期冀此違憲疑雲,能有撥雲見日之可能。
一、賡續「修憲界限論」的基本立場
本號解釋聲請意旨肯認「修憲界限」存在,從而指摘系爭規定逾越界憲而有違憲之虞,按我國大法官釋憲前例,就涉及到「修憲條文」部分,有只針對修憲條文內容審查者,例如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因審查對象之臨時條款規定,在制定過程並無程序上的爭議與重大瑕疵;亦有因修憲過程嚴重瑕疵及修憲結果牴觸憲法基本原則,而被宣告為違憲,最明顯的是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
本席贊成多數意見賡續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樹立的「修憲界限論」理念,針對修憲條文的檢驗,應在程序面及實質內容層面上加以檢驗,對於是否逾越修憲界限的標準,也在兩面方呈現:在程序面部分,以修憲程序是否具有「明顯重大瑕疵」;而在修憲內容上,則以「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審查基準,若修憲條文違反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人民基本權利內涵之更動,方可被宣告為違憲。
系爭規定在制定過程,並無爭議與嚴重瑕疵可言。故僅可就內容上進行審查。然本號解釋並未挑戰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樹立的檢驗標準,亦即,未對該號解釋所宣示的各項違憲基準,進行更深入的闡釋,也未增加新的審查標準。大法官釋憲屬「個案性質」(ad hoc)論究個別法規範有無牴觸憲法之問題,無法如學術研究般,能在解釋理由書中闡述或創造新的理論體系,故本席贊同本號解釋僅就系爭規定是否符合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樹立的審查標準而予以審查即足。
惟有論者認為系爭規定出自已廢除(凍結)之國民大會,修憲界限論的適用上會否受到影響?
實則,以國外學理之論究修憲界限論,似乎從未被修憲程序或機關變更所左右。界限論的產生,乃為避免修憲後對憲政秩序產生嚴重的「質變」問題,故是防止「憲政品質敗壞」的預防性措施,此為釋憲第四九九號解釋所謂「憲法自我防衛機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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